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9323人
號: 991080512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北府訴決字第 0990460575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2、3、77 條
文:  
    訴願人  黃○○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新店市公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9 年 4  月 7  日北縣店執
字第 9900815  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係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其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時,請求救濟之方法,此觀訴願法第 1  條至第 3  條之規定甚明。若原處分已
    撤銷而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又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訴願事件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為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願標的為原處分機關 99 年 4  月 7  日北縣店執字第 9900815  號處
    分書,業經原處分機關以 99 年 5  月 17 日北縣店清字第 0990021855 號函將
    之撤銷,是原處分顯已不復存在,則本件訴願標的業已消失,揆諸首揭條文規定
    ,訴願人原提起之訴願,程序即有未洽,自不應受理。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蔡惠琇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張本松

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5 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