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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991021378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北府訴決字第 0991194039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87-3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7、5、50、63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991021378 號
    訴願人  吳○凱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新店市公所(自 99 年 12 月 25 日起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承受業務)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9 年 11 月 24 日北縣店執
字 09903709 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有汽車(車號 00-0000)駕駛人於 99 年 10 月 23 日 10 時 51 分許,在改制前
臺北縣新店市民權路 103  號對面,隨地拋棄垃圾,經民眾檢舉並拍照存證後,移請
原處分機關處理,原處分機關查得該汽車為訴願人所有,爰以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並依同法第 50 條第 3  款規定,對訴願人裁處新臺幣(
以下同)1 千 2  百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
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
處分書所示本人任意丟棄垃圾或廢棄物影響環境衛生,係與事實不符,隨信內附光碟
拍攝過程罅隙,造成誤解損害權益,實則本人欲前往便利商店前遺落隨身資料,並已
拾起,後續近距離拍攝地上之紙張,非本人所有,故以此裁本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實有失公平正義,請鑒察,以維本人權益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
本所依據攝錄清晰可見訴願人於違規地點進入便利商店前,瞬間將手上垃圾隨手棄置
,本所依法告發處分,至訴願人空言主張,為規避違反事實推諉之詞,實不足採,本
件違規事證明確,依法予以舉發裁罰,並無不合,請駁回其訴願,以維法制等語。 
  理  由
一、按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
    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機關(構
    )與學校人員、原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承受。
    」、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同法第 63 條前段
    規定:「本法所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處罰之。」,臺北縣自 99 年 12 月 25
    日改制為新北市,依上揭條文規定,人民不服改制前臺北縣新店市公所依據廢棄
    物清理法所為之裁處,提起訴願,應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承受,此合先敘明。
二、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
    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同法第 50 條第 3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處 1  千 2  百元以上 6  千元以下罰鍰。…三、為第 27 條各款行為之一
    。」。
二、卷查車號 00-0000  之汽車駕駛人於首揭時、地,隨地拋棄煙蒂,經民眾錄影存
    證,向原處分機關提出檢舉,原處分機關嗣查得該汽車為訴願人所有,爰以訴願
    人為違規行為人逕行告發,此有採證光碟附卷可稽。訴願人並不否認採證照片中
    之行為人為其本人,雖辯稱「遺落隨身資料,並已拾起,後續近距離拍攝地上之
    紙張,非本人所有」云云。惟依採證照片及錄影存證光碟影片內容觀之,訴願人
    離開汽車前往商店途中,於行經紅磚道上騎樓前,由右手拋出物品至建築物之樑
    柱旁,顯見非如其所訴係遺落;又訴願人從商店走出後,並未見有彎腰或拾起所
    稱遺落之隨身資料,訴願人違規事實明確,所言核不足採,原處分機關審酌訴願
    人違規情節,以法定裁罰最低額核處訴願人 1  千 2  百元,揆諸首揭條文規定
    ,原處分機關之裁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邱惠美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黃怡騰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張本松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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