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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990120699
旨: 因農業事務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北府訴決字第 0990625982 號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6、15 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文:  
    訴願人  許○○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永和市公所
上列訴願人因農業事務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9 年 5  月 27 日北縣永建字第 099
0018562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 99 年 3  月 30 日向原處分機關申報 99 年 1  期作水旱田種稻、轉作
、休耕面積,請領轉作獎勵及休耕直接給付,原處分機關以 99 年 4  月 12 日北縣
永建字第 0990012501 號函將「99  年 1  期農戶種稻及輪作休耕申報書」及「99 
年 1  期農戶種稻及輪作休耕申報書移送表」送耕地所在地雲林縣口湖鄉公所查復農
地實際種植情形,經雲林縣口湖鄉公所以 99 年 5  月 25 日口鄉農字第 099000784
1 號函函告現場實地勘查結果:「○○縣○○段○○○、○○○、○○及○○地號田
區現況為魚池,○○鄉○○段○○○地號農地現況為雜草。」,原處分機關遂以首揭
號函,認上開地號農地實際種植情形皆與申報項目不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99  年度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規定,不符之各該筆申報面積除本期不核予休
耕給付外,並取消次年同一期作申報各項保價收購及轉作、休耕之資格。訴願人不服
,向本府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
一、○○鄉○○段○○○地號土地本是良田,訴願人買作晚年田園生活之用,殊不知
    有關機關怠忽職責,治水不力,導至雨水無法排洩,積水為患,良田荒廢成為湖
    泊,至無法耕作,主管機關每年均以不符規定為由駁回訴願人申請補助,違反憲
    法第 15 條及第 146  條規定;85  年訴願人尚在○○上班,不能照顧魚池,不
    可能買魚池,...。
二、○○鄉○○段○○○、○○○、○○及○○號等四筆工業用地,地目:旱,係訴
    願人向法院標購,法院是以「工業用地」公告標售,永和市公所誤認為魚池,永
    和市公所誤改顯無效。
三、有關機關治水不力,導致工業用地無法使用,理當賠償損失,這是國賠法之規定
    ,而訴願人僅申請比照轉作休耕補助直至工業用地可使用為止,懇請撤銷原處分
    並准於補助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99 年度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規定:「申報農
    戶之農地不在戶籍所在地時,執行小組於受理農戶申報後,應先就相關基期年可
    認定基準之資料審核後,將該農戶之申報書影印兩份,及填造○年○期農戶種稻
    及轉作休耕申報書移送表,分送耕地所在地之執行小組限期查復農地實際種植情
    形。」同計畫規定,經認定為申報不符,不符之該筆申報面積當期作不給予轉作
    獎勵及休耕直接給付,並停止次年同一期作申辦各項保價收購及轉作、休耕之資
    格。又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於 98 年 7  月 22 日農糧產字第 0981074621 號函函
    釋:「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農民領取休耕直接給付,係基於實質上認定,
    以符合本計畫認定基準之相關規定為要件,必須在申請休耕期間,農地確能耕作
    而放棄生產水稻等政府保價作物,以配合政策辦理相關措施,並由基層派員實地
    勘查農田確實達規定後據以核發。」。
二、經雲林縣口湖鄉公所 99 年 5  月 25 日口鄉農字第 0990007841 號函函覆實地
    勘查結果,○○鄉○○段○○○地號農地現況為雜草,且○○鄉○○段○○○、
    ○○○、○○及○○號田區現況為魚池,詳如附件照片,上開地號農地實際種植
    情形皆與申報項目不符,不符合 99 年度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之認定標準,
    故本所認事用法,尚無違法或不當,請鈞府察核予以駁回訴願人之訴願等語。
    理    由
一、行政院 90 年 3  月 2  日臺 90 農字第 014824 號函核定「水旱田利用調整後
    續計畫」、93  年 12 月 16 日院臺農字第 0930026248 號函核定自 94 年度起
    「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移由「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承接辦理、96
    年 4  月 30 日院臺農字第 0960015202 號函核定「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
    96  至 98 年度中程計畫-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98 年 12 月 11 日院臺
    農字第 0980074143 號函核定 99 年度持續推動「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
    依司法院釋字第 542  號解釋意旨,「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屬給付性之
    行政措施具授與人民利益效果,為本件休耕給付之法令依據。
二、依據上揭 99 年度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規定:「申報農戶之農地不在戶籍所
    在地時,執行小組於受理農戶申報後,應先就相關基期年可認定基準之資料審核
    後,將該農戶之申報書影印兩份,及填造○年○期農戶種稻及轉作休耕申報書移
    送表,分送耕地所在地之執行小組限期查復農地實際種植情形。」,同計畫規定
    ,經認定為申報不符,不符之該筆申報面積當期作不給予轉作獎勵及休耕直接給
    付,並停止次年同一期作申辦各項保價收購及轉作、休耕之資格。又農業委員會
    農糧署 98 年 7  月 22 日農糧產字第 0981074621 號函略謂:「水旱田利用調
    整後續計畫,農民領取休耕直接給付,係基於實質上認定,以符合本計畫認定基
    準之相關規定為要件,必須在申請休耕期間,農地確能耕作而放棄生產水稻等政
    府保價作物,以配合政策辦理相關措施,並由基層派員實地勘查農田確實達規定
    後據以核發。」。
三、卷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依據雲林縣口湖鄉公所實地勘查結果,認定訴願人所有坐
    落雲林縣○○鄉○○段○○○、○○○、○○及○○號現況為魚池、○○鄉○○
    段○○○地號現況為雜草,認定各該筆土地實際種植情形與申報項目不符,遂依
    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99 年度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核予訴願人所有上
    開土地面積除本期不核予休耕給付外,並取消次年同一期作申報各項保價收購及
    轉作、休耕資格之處分,又依據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98 年 7  月 22 日農糧產字
    第 0981074621 號函解釋意旨,農民領取休耕直接給付係基於實質上認定,於休
    耕期間,農地確實能耕作且經由基層派員實地勘查農田確實達規定後據以核發。
    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依耕地所在地雲林縣口湖鄉公所現場實地勘查結果,認定
    與申報項目不符,故無法依 99 年度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核予休耕補助,揆
    諸上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99 年度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原處分並無
    違誤,應予維持。
四、又本案訴願人主張,雲林縣○○鄉○○段○○○、○○○、○○及○○號等四筆
    為工業用地,地目:旱,永和市公所誤認為魚池,永和市公所誤改顯無效云云,
    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依雲林縣口湖鄉公所現場實地勘查結果,認定與申報項目不
    符,故無法依 99 年度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核予休耕補助,並無訴願人所述
    逕自更改地目之情形;又訴願人主張有關機關治水不力,導致工業用地無法使用
    ,理當賠償損失,這是國賠法之規定,訴願人申請比照轉作休耕補助直至工業用
    地可使用為止云云。按訴願人若認有關機關治水不力,導致其權利受有損害,應
    另循國家賠償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尋求救濟,併予指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蔡惠琇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張本松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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