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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98881776
旨: 因使用牌照稅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北府訴決字第 0981043028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81 條
使用牌照稅法 第 7 條
文:  
    訴願人  張○○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上列訴願人因使用牌照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8 年 9  月 22 日北稅消字第 098
0108887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事    實
緣訴願人所有○○-BA 號自用小客車(98  年 9  月 9  日換牌前車號為 DB-○○號
、下稱系爭車輛),於 98 年 9  月 9  日填具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書,
以每戶一輛之駕駛人(備有駕駛執照)尹○○(於 98 年 11 月 18 日更名為王○○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但書規定免徵牌照稅
,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後以駕駛人尹○○於訴願人提供之戶口名簿記載稱謂為「寄居
」,與財政部 97 年 9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754000  號函釋規定不符,遂以
首揭號函(下稱系爭號函)予以否准訴願人所請。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
本人認為任何單行規定不能曲解法律,不能因俾維稅政就與立法目的有違,該法條每
戶以一輛為限,並未規定寄居不可以,政府也沒法律不准身心障礙者沒親人家屬不能
買車,且寄居者也願意負責接送,並未有違立法目的,請依據身心障礙者本身無駕駛
執照,使用執照與身心障礙者為同一人且同戶籍,只要有駕駛執照者也在同戶籍且每
戶以一輛為限,並請估念身心障礙者賺錢不易,准予核准免徵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
查訴願人為系爭車輛之車主,於 98 年 9  月 9  日以系爭車輛為每戶一輛之駕駛人
尹○○駕駛為由,填具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依使用牌
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但書規定免徵牌照稅,核其申請免稅事由係勾選「
專供身心障礙致無駕駛執照者使用之車輛(每戶限一輛)」,惟查駕駛人尹○○於訴
願人提供之戶口名簿稱謂記載為「寄居」並非「家屬」,核與財政部 97 年 9  月 3
0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754000  號函釋,應由同戶之「家屬」實際負責接送規定不符
,原處分以系爭號函否准訴願人每戶一輛之申請,並無不合等語。
    理    由
一、按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
    照稅:八、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
    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次按財
    政部 97 年 9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754000  號函示:「說明:二、按使
    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但書規定之每戶,係指限於同一住所、共
    同生活,且由該同戶之家屬實際負責接送。……」。
二、卷查本件訴願人為系爭車輛之車主,於 98 年 9  月 9  日填具使用牌照稅身心
    障礙者免稅申請書,以每戶一輛之駕駛人(備有駕駛執照)尹○○向原處分機關
    申請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但書規定免徵牌照稅。案經原處
    分機關審查後認駕駛人尹○○於訴願人提供之戶口名簿稱謂記載為「寄居」並非
    「家屬」,與財政部 97 年 9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754000  號函釋規定
    不符,爰以系爭號函否准訴願人所請。惟按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但書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因本身無法駕駛交通工具之身心障礙者,有由共同生
    活之家屬負責接送之需要,故特予以租稅之優惠,是以「共同生活之家屬」,似
    應取決於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與身心障礙者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本件駕駛
    人尹○○君於訴願人提供之戶口名簿稱謂雖記載為「寄居」,然其與訴願人是否
    有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未臻明確,本件原處分機關遽以「寄居」非「家屬」否
    准訴願人所請,尚嫌率斷,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處
    分。
三、此外,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需
    該車輛係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使用,職是,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時,
    並應查明系爭車輛是否專供訴願人使用,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81 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蔡惠琇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張本松

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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