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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98431369
旨: 因申請所營業務變更登記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北府訴決字第 0980793453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商業登記法 第 1、15、9 條
文:  
    訴願人  吳○○即○○企業社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
上列訴願人因申請所營業務變更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8 年 8  月 6  日北經
登字第 0983018021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前於 97 年 l  月 25 日申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營業項目:「F501060 餐
館業、F5O1030 飲料店業」共計 2  項,案經本府營利事業聯合作業中心(以下簡稱
聯合作業中心)審查後,因未檢附房屋稅單影本,訴願人於同日自行申請退件,並經
原處分機關以 97 年 1  月 29 日北經登字第 0973013892 號函檢還原件。訴願人於
97  年 11 月 21 日再次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營業項目:「F50106
0 餐館業、F501030 飲料店業、Fl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213030 電
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Fl18010 資訊軟體批發業、F218010 資訊軟體零售業」
共計 6  項,經聯合作業中心審查後,於同日以北經登字第 0973057703 號函核准該
商號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訴願人復於 98  年l月 10 日申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變
更營業項目為「J701070 資訊休閒業」共計 1  項,案經聯合作業中心審查後,因未
檢附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逃生路線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修文件及消防安全設備檢
查合格文件等,訴願人於同日自行申請退件,並經原處分機關以同日北經登字第 098
3001332 號函檢還原件。訴願人嗣於 98 年 6  月 18 日再次申請商業所營業務變更
登記,變更營業項目為「J701070 資訊休閒業」共計 l  項,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會
辦,因其營業場所設置地點不符「臺北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98  年 3  月
11  日公布)第 4  條應距離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學校 400  公尺以上之規定,爰
以系爭 98 年 8  月 6  日北經登字第 0983018021 號函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提
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
本商行自營業設立以來,雖不諳相關法令及申辦作業,但本商行從未中斷申辦程序,
尤其資訊休閒業是屬所謂特許行業,而原處分機關在廢證前的審查作業方式是要等到
本商行將相關圖說、文件全部備齊後,才會准予收件並會辦各權責單位辦理。本商行
97  年 12 月 3  日接獲貴府工務局來函之日起,即著手準備辦理資訊休閒業登記所
需之各項文件,而原處分機關於 98 年 8  月 6  日卻依新法以違反資訊休閒業之營
業地址距國民中小學學校在 400  公尺以內之規定而退件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
一、訴願人申請之營業場所設置地點 400  公尺範圍內有「深坑國中」、「深坑國小
    」等,為密集學區,其與臺北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規定相違事屬明確,本局爰敘明理由退還原案,於法並無違誤。
二、有關訴願人訴陳 97 年 1  月 25 日申請案及 98 年 l  月 10 日申請案均遭本
    局退件一節,經查訴願人所舉二次申請案,或係欠缺稅捐單位應審查文件,或係
    欠缺建築單位應審查文件,旋即自行申請退件,此分別有第 0973013892 號營利
    事業登記審查表及第 0983001332 號營利事業登記審查表上訴願人之切結戳記可
    稽,則訴願人所陳顯與事實未符。嗣後訴願人再次提出本件所營業務變更登記之
    申請案時,前揭自治條例業經縣府公布施行,訴願人申請設立之營業場所 400  
    公尺範圍內有學校,訴願人就此亦未加以爭執,本件申設地點與前揭自治條例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未符等語。
    理    由
一、按商業登記法第 1  條規定:「商業登記,依本法之規定。」、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商業開業前,應將下列各款申請登記:一、名稱。二、組織。三、
    所營業務。四、資本額。五、所在地。六、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出資種類及數額。七、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
    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數額及合夥契約副本。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事項。」、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繼承之登記應自
    繼承開始後 6  個月內為之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
    。」。次按臺北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98  年 3  月 11 日公布,同年月
    13  日生效,下稱本自治條例)第 4  條規定:「經營資訊休閒業,應依公司法
    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本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始得營業(
    第 1  項)。資訊休閒業營業場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距離國民中、
    小學及高中職學校 400  公尺以上,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 8  公尺以上道路,
    並不得設置於地下樓層。二、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
    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
    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三、建築物構造、設備及用途應符合建築法規規定。四
    、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規規定。五、衛生設備應符合衛生法規規定(第 2
    項)。前項第 1  款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第 3  項)
    。」。本府 96 年 12 月 3  日北府經商字第 0960749092 號公告:「公告…商
    業登記法、…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予本府經濟發展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並自公告日施行。」。
二、卷查本件訴願人前於 97 年 l  月 25 日申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營業項目:「
    F501060 餐館業、F5O1030 飲料店業」共計 2  項,案經本府營利事業聯合作業
    中心(以下簡稱聯合作業中心)審查後,因未檢附房屋稅單影本,訴願人於同日
    自行申請退件,並經原處分機關以 97 年 1  月 29 日北經登字第 0973013892 
    號函檢還原件。訴願人於 97 年 11 月 21 日再次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營利事業設
    立登記,營業項目:「F501060 餐館業、F501030 飲料店業、Fl13050 電腦及事
    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Fl18010 資訊軟
    體批發業、F218010 資訊軟體零售業」共計 6  項,經聯合作業中心審查後,於
    同日以北經登字第 0973057703 號函核准該商號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訴願人復
    於 98 年 l  月 10 日申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變更營業項目為「J701070 資訊
    休閒業」共計 1  項,案經聯合作業中心審查後,因未檢附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
    、逃生路線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修文件及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合格文件等,訴願
    人於同日自行申請退件,並經原處分機關以同日北經登字第 0983001332 號函檢
    還原件,前開訴願人於提出申請案後,因欠缺相關審查文件,旋即自行申請退件
    之事實,有原處分機關第 0973013892 號營利事業登記審查表、本府第 0983001
    332 號營利事業登記審查表上訴願人自行申請退件之切結戳記可稽,核其性質即
    係撤回其申請案件,於向原處分機關為撤回之意思表示時,即發生撤回之效力,
    是訴願人所爭執之原申請案件業已終結。
三、本件係訴願人於前揭申請案件終結後,另於 98 年 6  月 18 日再行提出之申請
    ,為一新的申請案,尚不得與前揭原經撤回之申請案件混為一談。是以本案之申
    請日應為 98 年 6  月 18 日,且本案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會辦後,因訴願人
    申請之營業場所設置地點(營業所在地:○○縣○○鄉○○街○號○樓)不符本
    自治條例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應距離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學校 400  公
    尺以上之規定(範圍內有「深坑國中」、「深坑國小」等,為密集學區),原處
    分機關爰以系爭號函否准訴願人之申請,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洵屬有據,原處分
    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陳坤榮(公出)

委員  周國代(代理)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蔡惠琇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張本松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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