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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98431246
旨: 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北府訴決字第 0980733606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2、17、17、20、31、31 條
文:  
    訴願人  王○○即○○○遊藝場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8 年 8  月 17 日
北經登字第 0980663283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王○○於 95 年 11 月 6  日經核准變更為址設本縣板橋市中正路 100  號 
3 樓獨資經營之「○○○遊藝場」商號負責人,其營業項目為「經營遊戲性電動玩具
業務(賭搏性及色情性電動玩具除外)」。嗣經本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於 96 年 5  月
24  日查獲該場所涉有賭博行為,依法將相關人員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提起公訴後,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7 年度易字第 985  號、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易字第 589  號刑事判決,判決有罪確定。原處分機關以該商號違反電子遊戲
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l  項第 6  款規定,爰依同條例第 31 條規定,以系爭 9
8 年 8  月 17 日北經登字第 0980663283 號函廢止訴願人之商業登記及電子遊戲場
業營業級別證。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
訴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易字第 589  號刑事判決,判決有罪者皆無訴願人,訴願人
並非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l  項第 6  款所規定之行為人,何來適用電
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31 條規定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
本局就訴願人經營之「○○○遊藝場」所為之廢止商業登記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
證之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等語。
    理    由
一、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者,應遵守下列事項:…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同條例第 31 條規定:「違反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業,並於判決確定前,停止受理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及代表
    人或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申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
    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次按經濟部 97 年 4  月 21 日
    經商字第 09700548120  號函釋示略以:「…有關本條例雖未對電子遊戲場業之
    業者定義設有規範,惟參酌本條例第 12、17、20 條之規範內容,舉凡負責人、
    營業場所管理人及從業人員,應均可視為電子遊戲場業之業者。是以,本條例第
    17、31  條之處罰客體為電子遊戲場業者,若負責人或受雇從業人員任一者,經
    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自得依本條例第 31 條後段規定,撤銷其公司或營利事業之
    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本府 96 年 12 月 13 日北府經商字第 0960749092 
    號公告:「公告…商業登記法、…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委任予本府經濟發展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並自公告日施行。」。
二、本件獨資經營之「○○○遊藝場」商號,其營業項目為「經營遊戲性電動玩具業
    務(賭搏性及色情性電動玩具除外)」。該場所於 96 年 5  月 24 日為本府警
    察局海山分局查獲涉有賭博行為,並經該分局依法將相關人員移送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偵辦,提起公訴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7 年度易字第 985  號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易字第 589  號刑事判決,判決有罪確定,此有前開 
    2 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本件違規事證,堪予認定。原處分機關以該商號違反電
    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l  項第 6  款規定,爰依同條例第 31 條規定
    ,廢止訴願人之商業登記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揆諸首揭條文規定及經濟
    部函釋意旨,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張本松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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