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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98070952
旨: 因本縣中和都市計畫未補償中和市Ⅱ-15 號道路西側住宅區建築容積事件 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北府訴決字第 0980572142 號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訴願法 第 3、77 條
文:  
    訴願人  賴○○
    訴願人  蘇余○○
    訴願人  黃○○
    訴願人  張○○
    訴願人  姚○
上列訴願人因本縣中和都市計畫未補償中和市Ⅱ-15 號道路西側住宅區建築容積事件
,不服本府城鄉發展局 98 年 3  月 17 日北城開字第 0980141474 號函及 98 年 5
月 7  日北城審字第 0980339086 號函,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3  條
    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
    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次按改制前行政法院 62 年度裁字第
    41  號判例要旨:「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
    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對於
    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
    定。
二、卷查本案,訴願人不服本府 97 年 6  月 16 日發布實施「變更中和都市計畫(
    部分道路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將本縣中和市Ⅱ-15 號道路西側道路用地變
    更為住宅區並認定免予回饋一節,期更正都市計畫變更理由,並彌補西側土地建
    築容積,分別於 98 年 2  月 24 日及 98 年 4  月 27 日向本府城鄉發展局陳
    情,經本府城鄉發展局分別以 98 年 3  月 17 日北城開字第 0980141474 號函
    及 98 年 5  月 7  日北城審字第 0980339086 號函函復,訴願人不服前開二號
    函而提起本件訴願。惟查,本府城鄉發展局 98 年 3  月 17 日北城開字第 098
    0141474 號函係說明訴願人所陳事項未符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建築容
    積仍應依現行法規辦理;而 98 年 5  月 7  日北城審字第 0980339086 號函則
    係說明訴願人之陳情內容將納入「變更中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
    規劃作業參考。系爭二號函核其內容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應屬觀念通
    知,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
    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與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所稱行政處分之要件
    有間,依首揭規定及改制前行政法院判例意旨,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尚非法之
    所許,自不應受理。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蔡惠琇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張本松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8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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