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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97821408
旨: 因地價稅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無)字第 (無)97821408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土地稅法 第 14、17、41、9 條
文:  
臺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97821408  號
    訴願人  盧○甄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上列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7 年 9  月 12 日北稅土字第 0970147
953 號函所為否准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就其所有本縣板橋市○○段○○地號土地(持分四分之一,下稱系爭土地)
,於 97 年 9  月 1  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為原處分機關以系爭
土地上之地上建物(門牌:○○市○○街○巷○號之○)查無土地所有權人(即訴願
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與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不符,以系爭號函
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
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
生母設於該戶籍且自小即有撫養之事實。養父盧○勳往生,養母武○○即終止收養。
自國小三年級開始,即為親生父母撫養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
一、原處分機關審理訴願人之申請案時,依訴願人檢附之戶口名簿發現訴願人之父為
    盧○勳,且無母親之記載,又訴願人本人之戶籍業於 97 年 1  月 30 日遷出系
    爭建物,此有訴願人檢附之戶口名簿附原處分卷第 6  頁可稽。是本案因訴願人
    97  年 9  月 1  日提出系爭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申請時,系爭建
    物並無訴願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自不符合土地稅法第
    9 條自用住宅用地之定義,從而原處分機關以系爭號函否准所請,於法並無違誤
    。
二、為究明訴願人之養父母、親生父母資料,原處分機關經調閱戶政連線戶籍資料,
    該資料記載訴願人養父為盧○勳、父親為吳○○、母親為吳陳○○,此有戶政連
    線戶籍資料附原卷第 13 頁可稽。據民法第 1083 條規定:「養子女自收養關係
    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本案訴願人與養父
    之收養關係既未依民法第 1080 條或 1081 條終止,渠戶籍資料父親仍記載為盧
    榮勳,且渠亦未依民法第 1083 條規定回復本姓(即姓吳),則渠之直系親屬應
    為養父而非本生父母甚明,自無以生母有撫養等情,主張本案得按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課徵地價稅等語。
    理    由
一、按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又合於
    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
    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為土地稅法第
    14  條、第 17 條及第 41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又所稱自用住宅用地者,指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
    住宅用地。為同法第 9  條所明定。
二、查本案訴願人就其所有之系爭土地,申請地價稅適用首揭土地稅法之自用住宅用
    地稅率,即應符合同法第 9  條之規定,因該條係立法明文規定「自用住宅用地
    」之定義。次查系爭土地上之建物,並無訴願人或其配偶設籍。現雖有訴願人之
    生母設籍,惟訴願人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如已終止,則訴願人生母設籍於系爭
    建物,則與首揭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相符。但查終止收養應依民法第 1080 條規定
    為之。是以訴願人主張其與養母間已終止收養,惟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即令如訴
    願人主張其自國小三年級即由其生母撫育成人,然此事實與終止收養規定無涉。
    在終止收養前,訴願人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在法律上係處於停止狀態,
    因此本生父母仍非首揭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之直系親屬。是以原處分機關以系
    爭土地現無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相關人等之設籍,以系爭號函否准地價稅適用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於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張本松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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