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 ○○○房屋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地政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7 年 2 月 21 日
北地價字第 0970111940 號函暨所附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
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事 實
緣本府消費者保護官移請原處分機關查處訴願人位於本縣○○市○○路○○巷○弄○
號之營業處所是否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原處分機關遂於 97 年 2 月 18 日
會同相關單位實地查訪訴願人前開營業處所,發現訴願人確有未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
條例規定辦理許可而逕自經營不動產經紀業,原處分機關爰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32 條規定,以首揭處分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並命其應立即停業
。訴願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
次:
訴願意旨略謂:
一、本公司於 93 年 12 月 13 日核准設立登記,業經北縣商聯乙字第 09319077-1
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發給登記。
二、之間本公司無營業行為,自動停業曾報主管機關於 96 年 12 月 12 日申請復業
。
三、關於案經原處分機關查訪位於○○市○○路○○巷○弄○號○樓之處所,未經主
管機關許可、備查等程序而於門口懸掛招牌…等。
四、由於本公司復業之初為招募員工而設上述之行為,其實本公司非經營房屋仲介業
何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範。
五、本公司對政府法令不甚了解,對於觸犯條例敬請體恤百姓,從輕發落。
答辯意旨略謂:
案經本局不動產經紀業業務檢查小組於 97 年 2 月 21 日至訴願人位於臺北縣○○
市○○路○○巷○弄○號之營業處所執行業務檢查,現場門口懸掛「○○○不動產」
之招牌,玻璃牆貼有房地租售、代銷餘屋等營業項目,另有臺北縣、臺北市及中永和
等地區之不動產物件廣告,且白板上載滿不動產資訊,依檢舉人提供有買賣斡旋金契
約書、不動產買賣投資案契約書為憑,訂約日期為 96 年 9 月 26 日,顯訴願人稱
該公司係 96 年 12 月 12 日申請復業,非經營房屋仲介業,應不足採。經查該公司
未完成許可、加入公會等規定而經營經紀業,顯已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5
條及第 7 條規定。本件訴願人違規事證明確,爰依同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裁
處 10 萬元並應立即停止營業,實屬有據,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理 由
一、按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縣人口聚居達 2 百萬人以上,未改制
為直轄市前,於第 34 條、第 54 條、第 55 條、第 62 條、第 66 條、第 67
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本縣人口聚居逾 3 百萬人,據
上開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準用同法第 34 條、第 54 條、第 55
條、第 62 條、第 66 條、第 67 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至於所稱準
用中央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範圍及相關事宜,行政院 96 年 9 月 29 日院
臺規字第 0960091558B 號函定有明釋,其中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部分僅準用
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而同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
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則
不在準用之列,故原處分機關非該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除有該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之權限外,並無依據該條例作成行政處分之權限。次按臺北縣政府組織
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中央法令規定本府為主管機關者,本府得將
其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
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據此,本府得
將中央法規授予之權限委任予所屬各機關,授權由各所屬機關以自己之名義執行
原屬於本府之權限事項,反之,本府所屬下級機關未經本府委任授權之前,並無
權以自己之名義執行原屬於本府之權限事項,此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關於訴願人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5 條及第 7 條第 1 項規
定,按同條例第 32 條規定為裁處者,依同條例第 3 條規定,應為本府之權限
,原處分機關即本府地政局雖為本府所屬一級行政機關,並無準用直轄市政府地
政處之權限,復未經本府依法將關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公
告委任該局執行,揆諸上揭法條及行政院函釋規定,原處分機關尚無權限以自己
之名義為行政處分。從而,系爭行政處分係一無權限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顯非
法之所許,爰予撤銷。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王寶蒞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范愛珠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蔡惠琇
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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