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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97180982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無)字第 (無)97180982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8、29、31、34、39、53 條
文:  
    訴願人  ○○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翁○○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7 年 4  月 15 日北環廢處
字第 40-097-040026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係從事金屬製品製造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行政院環保署)公告「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
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一。訴願人 95 年 9  月至 9
6 年 2  月廢棄物(A-8801)申報製程錯誤,經行政院環保署勾稽發現,並於 96 年
6 月 25 日以環署廢字第 0960047426 號函請原處分機關查處,嗣經原處分機關確認
違規情形屬實,認訴願人之行為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爰依同法第 53 條之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
。訴願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
次:
訴願意旨略謂:
一、本公司清理計畫書於 94 年 1  月 27 日,提出清理計畫書變更,通過核准之 A
    -8801 製程代碼為 2451-003。
二、本公司依清理計畫書通過之項目,按規定申報,不知有何錯誤。
三、本公司詢問 0800-059-777 環保署詢問專線,有關製程代碼 2451-003 ,何時變
    更通過為 0000-008 ;該單位告知,96  年 8  月 9  日環保署正式行文環保局
    ,文號環署廢字第 0960060476 號代碼變更及製程代碼修正等。
四、依 96 年 8  月環保署空水廢毒許可基線資料說明會資料內載 96 年 6  月廢棄
    物代碼修正及製程代碼修定等相關資料。
五、本公司於 96 年 8  月 6  日提出清理計畫書變更,完全配合政府規定辦理;但
    環保署法令變更非常頻繁,業者很難知道與本身有關之規定,希望相關單位能體
    諒業者,准予取消處分。
答辯意旨略謂:
依行政院環保署於 97 年 7  月 18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53352 號函函示:「○○工
業有限公司廢清書中填報 A-8801 製程代碼為 2451-003 ,但 95 年 9  月至 96 年
2 月 A-8801 製程代碼卻申報 0000-008 ,與廢清書原核准之內容不同,經查該公司
於 96 年 9  月才提出廢清書變更,將 A-8801 製程代碼更改為0000-008。」訴願人
所稱與事實顯有出入,本局依法裁罰,並無違誤等語。
    理    由
一、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
    項: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
    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
    時,亦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經限
    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
    業:一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 28 條第 1  項、第 7
    項、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項、第 34 條、第 39 條第 1  項或依第 29 條
    第 2  項所定管理辦法。」分別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53  條所明定;次按「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
    清理有關事項變更,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
    程或處理流程。二、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
    。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
    數量增加者。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
    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
    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免依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變更。但
    應於事實發生後 15 日內,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為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
    第 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訴願人為前揭行政院環保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
    入情形之事業」,經行政院環保署勾稽發現,訴願人 95 年 9  月至 96 年 2  
    月廢棄物(A-8801)申報製程錯誤,並以 96 年 6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
    47426 號函請原處分機關查處,嗣經原處分機關確認違規屬實,此有行政院環保
    署 96 年 6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7426 號函附卷為憑。訴願人訴稱:本
    公司於 96 年 8  月 6  日提出清理計畫書變更,完全配合政府規定辦理云云。
    惟依行政院環保署於 97 年 7  月 18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53352 號函函示:「
    說明三、○○工業有限公司廢清書中填報 A-8801 製程代碼為 2451-003,但 95
    年 9  月至 96 年 2  月 A-8801 製程代碼卻申報 0000-008 ,與廢清書原核准
    之內容不同,經查該公司於 96 年 9  月才提出廢清書變更,將 A-8801 製程代
    碼更改為 0000-008 。」,且訴願人亦自陳約 96 年 8  月才提出清理計畫書變
    更,卻於 95 年 9  月至 96 年 2  月將 A-8801 製程代碼申報為 0000-008 ,
    與原廢清書所載內容不符,其違規事證明確,是訴願人所訴,核無足採。從而原
    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於法定罰鍰額度內(最高可處 30 萬元罰鍰),裁處訴願
    人 6  萬元罰鍰,核無違法或不當,原處分應予維持。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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