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 ○○化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7 年 4 月 29 日北環廢處
字第 40-097-040099 號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所為罰鍰處分,提起訴願
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行政院環保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
畫書之事業」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
、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一。經行政院環保署勾稽發現,訴願人事業廢棄物清理
計畫書提報內容異常,有短、漏報廢棄物產出及暫存情形,並以 96 年 8 月 3 日
環署廢字第 0960058826 號函請原處分機關查處,嗣經原處分機關確認違規情形屬實
,認訴願人之行為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規定
,爰依同法第 53 條之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
訴願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
訴願意旨略謂:
一、本廠每年與合格認證的廢棄物清運與處理合格廠商簽約處理廢棄物(C-0301,D-
1504、2403、0901)。
二、廢棄物(D-1504、2403、0901),並沒有漏報而是本廠暫存量異常,已於 96 年
8 月去函說明因本廠申報月份錯誤並已馬上更正。
三、廢棄物清理計畫目前尚未核准下來,本廠仍盡全力配合縣政府環保局第 6 科的
指正,一一配合修正,不敢稍有輕忽。
四、請見本廠於 94、95 年處理 C-0301 的記錄,其中 C-0301 是本廠過期實驗室原
料、中間試驗品。
五、以往本廠實驗室的廢液流至污水池處理,96 年產能增加,超過池體負荷能力,
需送廢棄物處理廠處理,後經檢測歸類,於去年在網路上新增 C-0301 。
六、本廠每個月均上網申報廠內所有廢棄物,而 96 年 8 月開始包含 C-0301 在內
,目前 C-0301 的暫存量為 0.166 噸,故沒有漏報 C-0301 情形。
答辯意旨略謂:
訴願人辯稱:「1.廢棄物(D-1504、D-2403、D-0901)並沒有漏報而是本廠暫存量異
常…。2.以往本廠實驗室的廢液流至污水池處理…於去年在網路上新增 C-0301 。」
云云。惟 1. 如有暫存量異常者,訴願人應於次月填報時,即發現異常時,並予以更
正,始得為之,但訴願人遲至本局通知後始更正,尚不足以影響此一違規事實之存在
;2.所指已於網路上新增 C-0301 ,但訴願人卻未將變更後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本局
審查,即持續營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故訴願人所訴
,洵屬飾責之詞,殊難可憑。基此,其冀求免罰,於法無據,本局依法告發處分,並
無違誤或不當等語。
理 由
一、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
項:…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
、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萬元以上 3
0 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
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一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
28 條第 1 項、第 7 項、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項、第 34 條、第 39
條第 1 項或依第 29 條第 2 項所定管理辦法。」分別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3 條所明定;次按「一、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
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三)登記資
本額 1 百萬元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 10 公噸以上,
或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下列事業:7.化學製品製造業。」、「二、指定公告事
業屬廢棄物產生者或再利用者應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二)廢棄物產
出情形申報: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影響廢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使用
量及主要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產出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再生
資源項目、數量、貯存及回收再利用 (或輸出) 情形等資料。如無產出廢棄物
時,亦應連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況。如係新設事業尚未營運無產出廢棄物亦應
連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況。(三)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1. 應於連線申報廢
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作業同時,連線申報剩餘於廠內該項廢棄物貯存
情形資料。2.廢棄物貯存時間超過 1 個月以上,且無任何清除、處理、再利用
及輸出行為時,應於每月月底連線申報其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3.廢棄物清除至
相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或廠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地點貯存,應依公告事項二、(
三)1 至 2 規定連線申報廠外貯存情形,並應比照本公告事業將廢棄物清除至
處理者之申報規定,連線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而清除、貯存者亦應比照本
公告清除、處理者申報規定,連線申報接收廢棄物清除、貯存情形。」、「一、
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三)登記資本額 1 百萬元以
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 10 公噸以上,或產出有害事業廢
棄物之下列事業:7.化學製品製造業。」亦為行為時 94 年 4 月 1 日行政院
環保署環署廢字第 0940024891A 號、93 年 6 月 29 日行政院環保署環署廢
字第 0930045670 號及 94 年 8 月 30 日環署廢字第 0940068302 號公告所明
定。
二、本件訴願人為前揭行政院環保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
入情形之事業」,經行政院環保署勾稽發現訴願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提報內
容異常,有短、漏報廢棄物產出及暫存情形,函請原處分機關查處,業經原處分
機關查獲訴願人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漏報廢棄物(C-0301)、廢棄物(D-1504、D-
2403 、D-0901)95 年 6 月、95 年 10 月與廢棄物(D-0901)95 年 8 月
暫存情形,此有行政院環保署 96 年 8 月 3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58826 號函
、產出情形申報時間查詢、暫存申報資料等附卷為憑,訴願人違規事實明確,原
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公告意旨,於法定罰鍰額度內(最高可處 30 萬元罰鍰)
,裁處訴願人 6 萬元罰鍰,核無違法或不當,原處分應予維持。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王寶蒞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范愛珠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蔡惠琇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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