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 陳○○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中和市公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7 年 11 月 7 日北縣中清
字第 S-973207 號及第 S-973221 號處分書所為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
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係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其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時,請求救濟之方法,此觀訴願法第 1 條至第 3 條之規定甚明。若原處分已
撤銷而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又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訴願事件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為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所明定。
二、查本案訴願標的為原處分機關 97 年 11 月 7 日北縣中清字第 S-973207 號及
第 S-973221 號處分書所為罰鍰處分,原處分機關另以 98 年 2 月 25 日北縣
中清字第 0980010014 號函將之撤銷,則本案訴願標的業已消失,揆諸首揭條文
,本件訴願應不予受理。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王寶蒞
委員 蔡惠琇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張本松
中華民國 98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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