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7 年 4 月 28 日北環廢處
字第 40-097-040090 號裁處書所為之罰鍰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係從事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
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一,
訴願人未依規定申報 96 年 2 月廢棄物(A-8801)產出情形,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6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7426 號函,要求原處分機關查處,經原處分
機關確認訴願人未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規定申報 96 年 2 月廢棄物(A-8801)
產出情形,認其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爰依同法第
53 條規定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2 月適逢農曆春節,加上人事異動,導致延後 10 天申報後,懇請給
予改善機會並能體諒近年來經濟不景氣原物料飛漲工廠經營因難,撤銷罰鍰…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14347F
號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
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訴願人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
月影響廢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使用量及主要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
產出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再生資源項目、數量等資料。如無產出廢棄物時,亦應連
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況,並於每月五日前連線申報其前月月底廢棄物貯存於廠內之
貯存情形資料。基此,審酌衡量訴願人違規情形難謂非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其冀
求免罰,於法無據,本案經查詢確認其未依規定按時申報廢棄物產出及暫存情形,乃
依法告發處分,並無違誤。…等語。
理 由
一、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
項:……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
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事業
廢棄物違反第 28 條第 1 項第 7 項、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項、第 34
條、第 39 條第 1 項或依第 29 條第 2 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 6 萬
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分別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同法第 53 條第 1 款所明
定。上開規定係課予業者應報備之責任,目的在促使業者依法主動確實申報,俾
利縣(市)主管機關能掌握廢棄物流向及安置,建立合理制度。
二、復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4 年 4 月 1 日環署廢字第 0940024891A 號公告「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
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三)、8 、金屬製品製造業項下之金屬表面處理
及熱處理業」,係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
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又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 年 6 月 29 日環署
廢字第 0930045670 號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
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於公告事項
「二、(二)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影響廢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使用
量及主要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產出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再生
資源項目、數量、貯存及回收再利用(或輸出)情形等資料。」
三、本件訴願人所從事之事業確屬前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
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一,訴
願人確實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 96 年 2 月份廢棄物產出情形,違反首
揭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原處分機關處以法定最低額度(最高可處 30 萬元罰鍰
)6 萬元之處罰,核原處分機關所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王寶蒞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范愛珠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蔡惠琇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
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