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 ○○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江義福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中和市公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7 年 7 月 10 日北縣中清
字第 S0887 號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
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環保稽查人員依民眾陳情,於 97 年 7 月 8 日下午 14 時 30 分許
前往本縣○○市○○國小地下停車場稽查,發現該停車場公廁髒亂,乃當場拍照存證
、逕行告發,移由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並
依同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 千 2 百元之罰鍰。訴
願人不服,向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
經查證本場每日皆按時進行環境清潔工作,然因本場屬開放式空間,本公司無法全天
候定點派員駐守以維持廁所之環境整潔,此為民眾使用不當衍生之髒亂偶發事件,如
因此單一事件而斷言本公司未善盡管理之責甚而處分,實有違常理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
訴願人受託經營臺北縣政府「○○國小地下停車場」,該地下停車場公廁骯髒惡臭,
影響環境衛生,接獲民眾陳情,本所環保稽查員於 97 年 7 月 8 日下午 14 時 3
0 分前往稽查,現場確實髒亂,嚴重影響環境衛生屬實,並依現場污染事實據以告發
。訴願人係該停車場現況之管理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l款之規定當負有清除
清潔之義務,經調閱相關卷證照片,顯示訴願人確未善盡管理之責及清理環境致產生
惡臭,影響環境衛生,本所據以合法告發並無不當,本件處分確係針對其違反行為之
事實而成立,訴願人所提應屬無理由等語。
理 由
一、按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之一般廢棄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
除。其不依規定清除者,處 1 千 2 百元以上 6 千元以下罰鍰,為廢棄物清
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同法第 50 條第 1 款所規定,所處罰者為清除義務之
違反,係以不依規定清除為處罰之前提要件,是有上開情形之一般廢棄物發生者
,仍應先命義務人清除之,於不遵命清除時,始得據以處罰。本件原處分機關對
於系爭公廁髒亂之情事,未先命訴願人清除,即遽予處罰,於法尚有未洽,爰將
原處分撤銷,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以符法治。
二、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81 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范愛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中華民國 97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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