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 陳○○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汐止市公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7 年 1 月 4 日北縣汐清
字第 9700013 號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
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係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其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時,請求救濟之方法,此觀訴願法第 1 條至第 3 條之規定甚明。若原處分已
撤銷而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參照改制前行政法院 62 年判字第 4
67 號判例)。又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之決定,為訴願法
第 77 條第 6 款所明文。
二、查本件訴願標的為原處分機關 97 年 1 月 4 日北縣汐清字第 9700013 號執
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業經原處分機關以 97 年 1 月 25 日北縣汐
清字第 0970001714 號函將之撤銷,是原處分顯已不復存在,揆諸首揭條文規定
及判例意旨,訴願人原提起之訴願,程序即有未洽,自不應受理。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王寶蒞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王年水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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