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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97130087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無)字第 (無)97130087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2、3、77 條
文:  
    訴願人  陳○○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汐止市公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7 年 1  月 4  日北縣汐清
字第 9700013  號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
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係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其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時,請求救濟之方法,此觀訴願法第 1  條至第 3  條之規定甚明。若原處分已
    撤銷而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參照改制前行政法院 62 年判字第 4
    67  號判例)。又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之決定,為訴願法
    第 77 條第 6  款所明文。
二、查本件訴願標的為原處分機關 97  年 1  月 4  日北縣汐清字第 9700013 號執
    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業經原處分機關以 97 年 1  月 25 日北縣汐
    清字第 0970001714 號函將之撤銷,是原處分顯已不復存在,揆諸首揭條文規定
    及判例意旨,訴願人原提起之訴願,程序即有未洽,自不應受理。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王寶蒞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王年水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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