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7 年 5 月 1 日北環空
字第 0970030483 號函附 97 年 4 月 22 日北環空處字第 20-097-040016 號裁處
書所為罰鍰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本縣○○鄉○○村○鄰○○圍○號所屬臺北港○○○儲運中心,從事「鍋
爐蒸氣產生程序」、「油品輸貯程序」作業。其作業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氮氧化物、
硫氧化物)之數量,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92 年 10 月 29 日環署空
字第 0920078118 號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訴願人
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 21 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
量申報管理辦法(下稱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於本(97)年月底以
網路申報 96 年全廠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而未申報,原處分機關遂依空污法第 56 條
第 1 項暨申報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開立系爭裁處書,處新臺幣(以下同)10 萬
元罰鍰並限期於 97 年 5 月 25 日前完成改善。訴願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茲
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
訴願人原已於一月底前完成空氣污染防制費書面申報,待要上網申報 96 年全廠之空
氣污染物排放量時,局裡通知空污費須以最近的檢測數據申報。因申報全廠排放量管
理資訊系統內有項排放管道申報是採空污費申報的選項,本公司才認為排放管道均應
以最新的檢測數據進行申報。但因原訂 96 年 12 月底就會完成排放管道檢測的行程
,過程中檢測公司儀器發生數次故障情形,導致整個檢測行程延誤,本公司亦有行文
環保局說明原因。整個檢測行程至 3 月底才完成,造成 97 年 1 月底前未能如期
上網申報 96 年全廠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每季相關書面申報均如期申報)。本公司
營運 2 年以來,自認在環境品質控制上均採用高標準設備及技術進行,全廠區每年
揮發性有機物許可排放量約 33 噸,實際排放量約 2.5 噸左右,若因此次規定上認
知差異而被裁處,實有不服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
一、訴願人未依限於本年 1 月底前申報 96 年全廠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違規事實
,係屬無爭,一經違反即應受罰。訴願人在 96 年 12 月 31 日前無法完成檢測
時,可於上網申報期限內(97 年 1 月底前),得採申報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申報)或第 4 款(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相關技術論文與測試數據)。該辦法並非強制須以最近
的檢測數據為申報依據。本局於 97 年 1 月 18 日辦理「固定污染源排放量申
報宣導說明會(內容:固定污染源管制法規、排放量申報法源簡介、申報流程及
系統說明等)」輔導公私場所了解相關申報作業,說明會中及本局並無以任何方
式告知儘能以最近的檢測數據作為上網申報年排放量之依據。另查當日訴願人亦
有派員出席與會。
二、年排放量申報係規範以網路傳輸,該公司亦採網路申報年排放量並非書面。另查
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該公司上網申報時間分別為:第 2 季 96 年 11 月
19 日,未於 96 年 7 月底前申報;第 3 季 97 年 3 月 27 日,未於 96
年 7 月底前申報;第 4 季 97 年 3 月 27 日,未於 97 年 1 月底前申報
,故所稱非事實。
三、許可內容有變更或異動時,應依許可證之申請及核發程序相關規定辦理,與本次
裁處無關。訴願人應於 97 年 1 月 31 日前上網申報 96 年第 4 季及 96 年
度全廠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然訴願人於年 3 月 27 日已逾申報期限始上網申
報 96 年全廠之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其違規事實洵屬明確,依法處分應無違法
或不當等語。
理 由
一、按空污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保署…在縣(市)為縣
(巿)政府。本府以 96 年 8 月 27 日北府環一字第 0960057950 號公告委任
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空污法所規定之本府權限事項,並自 96 年 08 月 30 日生
效。本案係原處分機關經本府授權後,依空污法所為之處分,為有權處分,合先
敘明。
二、按空污法第 21 條第 1、2 項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固定污染源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其固定污染源前一年排
放空氣污染物之年排放量。」、「前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之計算、
申報內容、程序與方式、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空污法第 21 條規定者,依同法第 56 條第 1、2 項規定:「公私場所
違反…第 21 條…者,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
場,處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
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
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次按申報管理辦法
第 1、2、3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本辦法依空污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公私場所應申報固定污染源空氣
污染物排放量,其空氣污染物種類如下:…二、硫氧化物。三、氮氧化物。…」
、「公私場所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以網路傳輸方法,於每年一月底前向
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該公私場所全廠(場)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公
私場所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 56 條規定辦理:一、違反第 3 條
第 1 項規定者。」。
三、按環保署 92 年 10 月 29 日環署空字第 0920078118 號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
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一、公私場所具有任一固定污染源操作
許可證記載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達下列規模之一者,應自 94 年起,於每
年一月底前申報前一年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一)氮氧化物達 5 公噸以上未達
40 公噸。(二)硫氧化物達 10 公噸以上未達 60 公噸。…二、申報方式採網
路申報登錄…並於隔年一月底前完成前一年排放量之申報。」。查本案訴願人係
從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油品輸貯程序」作業,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記
載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氮氧化物為:34.866 公噸/ 年、硫氧化物為:
40.64 公噸/ 年、揮發性有機物為:36.49 公噸/ 年),係屬前揭公告對象,應
遵期以網路申報前一年之年排放量。惟訴願人 96 年全廠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未遵期於 97 年 1 月底前申報,迄至 97 年 3 月 27 日始為申報,業已逾首
揭空污法第 21 條、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及環保署公告,原處分機
關遂依空污法第 56 條第 1 項、申報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以訴願人為工商
廠、場,處以法定最低額 10 萬元罰鍰,並命訴願人限期補正,於法並無違誤。
是以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范愛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7 年 9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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