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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971200266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無)字第 (無)971200266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1、52 條
文:  
    訴願人  ○○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7 年 1  月 24 日北環廢字
第 0970003405 號函附 97 年 1  月 16 日北環廢字第 40-097-010048  號執行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所為罰鍰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係從事農產品批發市場,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公告「應檢具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並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
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事業管制編號 F02A1375 。環保署發現訴願人 
96  年事業廢棄物產生種類、數量之申報與其提報經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
符,以 96 年 11 月 16 日環署督字第 0960086589 號函請原處分機關查處。經原處
分機關調查發現:1.  訴願人經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果菜殘渣(R-0114)最大量
、平均月產生量分別為 153、102 公噸,而其 96 年 1、3、8  月網路申報之廢棄物
果菜殘渣產出分為 172 、234、284.7 公噸,已超出計畫書許可量 10%,未辦理變
更計畫書送審;2.  於廢棄物(R-0114)清除出廠前,未連線申報廢棄物清運之日期
時間、機具車(船)號、種類及描述、數量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3.
廢棄物清除出廠後 84 小時內,未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是否與清除者實際清運
與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收受狀況相符;4.  廢棄物處理流向不明,經查無受託處理
者合約書等相關資料。原處分機關遂以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2 款規定,依同法第 52 條裁處新臺幣(以下同)6 千元處分。訴願人不服,提起訴
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
一、有關事實一,本公司果菜殘渣產出廢棄物逾清理計畫書許可量 10%  乙節。經查
    本公司概括承受○○市區廢棄物所致,因本公司產出之廢棄物與市民產出之廢棄
    物同為市公所清理對象,本公司並未阻止市場鄰近民眾產出之廢棄物攜入市場內
    棄置,而承受市民攜入之廢棄物比率極高,以致有超出計畫書許可量情形。本公
    司已加強控管措施,禁止外來垃圾進場,超出情形將可遏止。
二、有關事實二、三、四部分,因本公司係三重市公所獨資經營,廢棄物歷年來均委
    託市公所清潔隊清運,其經費均納入市公所及本公司預算,並經民意等機關審議
    通過後執行,其機具、清運作業流程均依公部門相關規定辦理,向無清運合約之
    訂定及連線申報等相關作業。
三、本案經三重市公所擬「97  年度台北縣三重市廚餘多元再利用計畫書」,將本市
    場有機廢棄物清運納入該計畫辦理,刻向鈞府申請補助款辦理中。預定 97 年 4
    月份起實施,屆時市場廢棄物之清運,將蒙公部門之協助得以解決並符合相關規
    定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訴願人既屬環保署公告列管事業
別,則應依規定須依據該署公告辦理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而與事業廢棄
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另須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此與訴
願人是否屬三重市公所獨資經營、其經費是否均納入三重市公所及該公司預算,並經
民意等機關審議通過後執行等情形並無扞格,其冀求免罰,於法無據,本局依法告發
處分,並無違誤等語。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
    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
    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二、依中央主管機
    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同法第 52 條規
    定:「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 31 條第 1  項…者
    ,處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
    連續處罰。」。次按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2 項規定:「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係指下列
    情形之一:一、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二、廢棄物回
    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
    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者。」、「事業廢棄
    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
    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免依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變更。」;又依環保署 96 年 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14347F  號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
    、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
    」,於公告事項「二、(四)、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情形申報:1 、清除
    其產生之廢棄物至事業以外,應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之日期
    時間、機具車(船)號、種類及描述、數量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
    。若前開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3 、指定公告事業在廢棄物清除出廠後 84 小
    時內,應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是否與清除者實際清運與處理、再利用、輸
    出者收受狀況相符,如經確認無誤或逾時,則該筆聯單不得再作任何修正…。」
    。
二、查本案訴願人於 96 年 1、3、8  月網路申報之廢棄物果菜殘渣產出分為 172
    、234、284.7  公噸,業已超出訴願人經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果菜殘渣(R-
    0114)最大量、平均月產生量 153、102 公噸之 10%。依首揭廢棄物清理法及其
    施行細則規定,廢棄物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則屬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
    內容變更,即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變更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惟訴願
    人並未檢具變更計畫書送審核。又訴願人係屬經環保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
    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有關廢棄
    物之流向自應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辦理。訴願人未以網路傳輸申報,即已
    違反首揭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是以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未依規定檢具變更廢棄
    物清理計畫書、未依規定網路傳輸申報之行為,依首揭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予以法
    定最低罰鍰處分,於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惠琇
委員  王年水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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