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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97060401
旨: 因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無)字第 (無)97060401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4、51、79 條
文:  
臺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卷號:97060401
    訴願人  呂○○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7 年 3  月 31 日北城開字第
0970204552  號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處分書所為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
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在本縣○○市○○路○○號○樓(坐落本縣○○市○○段○○、○○、○○
地號土地)經營視聽歌唱業,該地屬中和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綠地)
,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未繼續為原來住宅用途之使用,改為經營視聽歌唱業使用,依
都市計畫法第 51 條及第 79 條規定,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訴願
人不服,向本府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
訴願意旨略謂:
經查訴願人於系爭土地上經營投幣式視聽歌唱業……,地主申請就地整建,業經中和
市公所 89 年 1  月 6  日審查後符合「臺灣省拆除合法建築物剩餘部份就地整建辦
法」,同意起造,顯該地籍雖為「特定使用地目」,但該土地尚未作為特定使用目的
前,仍屬合法使用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
本案訴願人擅自於本縣○○市○○路○○號 2  樓之建築物違規經營視聽歌唱業,已
違反臺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主管法令,臺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於 96 年 12 月 10 日
北府經商字第 0960820187 號函,命令違規人立即停止營業,以資適法,並副本抄送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依行政罰法之相關規定權責卓處,嗣臺北縣政府工務局續於 97 年
1 月 9  日以會簽本局,請本局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卓處……。本案經臺北縣政府
聯合查報小組於 96 年 12 月 5  日 19 時 30 分現場臨檢查獲無照經營視聽歌唱業
,臺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於 96 年 12 月 10 日北府經商字第 0960820187 號函,命
令違規人立即停止營業,以資適法;另因違反前述法令之規定,本局爰依都市計畫法
第 79 條規定,處 6  萬元罰鍰等語。
    理    由
一、按都市計畫法第 4  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本府 97 年 1  月
    21  日北府城開字第 0970025111 號公告:「主旨:公告都市計畫法所規定本府
    權限之有關行政處分事項委任本府城鄉發展局執行,並自 97 年 2  月 1  日起
    生效。」;次按「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
    。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都市計畫範圍內土
    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
    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
    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
    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
    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
    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分別為都市計畫法第 51 條及第 79 條第 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案訴願人在本縣○○市○○路○○號 2  樓經營視聽歌唱,其上建築物係
    依臺灣省拆除合法建築物剩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之規定,為就地整建鋼架造二層
    建築物,用途為住宅,且屬中和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綠地。本案訴願人未繼續為住
    宅用途使用,改為經營視聽歌唱,自與前揭都市計畫法第 51 條公共設施保留地
    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不符,其違規事證足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依同法第
    79  條裁處訴願人 6  萬元罰鍰,於法並無違誤,原處分應予維持。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王寶蒞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范愛珠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蔡惠琇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和平
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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