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96180726 號
訴願人 ○○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余○○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八里鄉公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6 年 9 月 26 日北縣八清
裁字第 96090040 號處分書所為罰鍰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稽查員於 96 年 9 月 22 日下午 3 時 30 分許,在本縣○○鄉○○
路○段○號對面執行稽查巡檢工作,發現訴願人所有由司機鄒○○所駕駛車牌號碼 M
X-○○曳引車,因運送剩餘土石方,沿途滲漏污水(泥)污染路面,乃當場攔檢告發
,認訴願人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之規定,乃移由原處分機關
以前揭處分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5 千元之罰鍰,訴願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訴
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
本車號 MX-○○曳引車,於 96 年 9 月 22 日自台北市出發到八里鄉,沿路皆大雨
不斷,敬請體察天候不當,經濟不景氣,留一條生路給業者,准予免罰。
答辯意旨略謂:
訴願人辯稱當日因天候不佳,下雨不斷致滲漏泥水,檢附同樣下雨天其他車輛及訴願
人所駕駛之車輛之照片比較,可供參考,且訴願人明知下雨天又無有效做好防治措施
,毫無改善之意與職業道德,本所依法告發處分並無不當,原處分應予維持。
理 由
一、按「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行政程序法第 5 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明確性
原則,包含行政處分之明確。次按,行政處分應記載理由及法令依據,乃現代法
治國家行政程序之基本要求,是以同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
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
據。」又處分理由之記載,必須使處分相對人得以知悉行政機關獲致結論之原因
,其應包括以下項目:(一)法令之引述與必要之解釋。(二)對案件事實之認
定。(三)案件事實涵攝於法令構成要件之判斷。(四)法律效果斟酌之依據(
於有裁量授權時)等。
二、經查本件系爭處分書之處分理由及法令依據僅載明:「違規條例:二十七條項二
款、適用法令:五十條項三款」,然並未記載處分之法令依據為何,核其處分顯
已違反前揭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及明確性原則,係有瑕疵
,自應予撤銷,並責令原處分機關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處分。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81 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王寶蒞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范愛珠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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