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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96180706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無)字第 (無)96180706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8、29、31、34、39、53 條
文:  
    訴願人  ○○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6 年 9  月 7  日北環廢處
字第 40-096-090008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係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行政院環保署)公告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
形之事業」之一。訴願人未依規定申報 95 年 6  月至 96 年 2  月廢棄物(C-0102
、E-0222)產出情形,經行政院環保署勾稽發現,並於 96 年 3  月 22 日以環署廢
字第 0960021736 號函請原處分機關查處,嗣經原處分機關確認違規情形屬實,認訴
願人之行為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爰依同法第 53 
條之規定,以前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向本
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
一、本公司 95 年 6  月至 96 年 2  月都有依規定上網申報,偶而會遲點,但都有
    申報,當收到原處分機關的通知函時,有上網查詢,結果是我們明明就申報了,
    系統裡有資料,可是原處分機關卻一直來函說我們沒有申報,曾去電多次但求助
    無門,因原處分機關的通知函並未告知負責人員是誰,只留下總機,每次去電都
    要轉好幾手,還是徒勞無功,所以我才會自行判斷是否是因為生活垃圾沒有申報
    ,因為另外二項我有申報,我查不出來問題出在那裡,才會誤認為是因為我們沒
    有申報生活垃圾的關係,原處分機關才會一直通知說我們沒有申報。
二、我曾於三月份申報廢棄物處理三聯單,這個流程比一般申報更複雜,本公司都依
    規定申報,怎會每個月應該申報的作業,反而故意不去處理呢?
三、直到最近才知道可以找誰解決申報問題,我曾告知該位小姐說,原處分機關的系
    統好像有問題,我什麼也沒做,只是上網查詢想了解那裡出問題,系統突然又顯
    示說我已補申報,我就覺得很奇怪,她問我為何沒有告知原處分機關,我告訴她
    因為我問不到人,我曾經同樣的話敘述了四次。
四、本公司都有依規定上網申報,裁罰本公司 6   萬元,有點不太合理。
答辯意旨略謂:
依行政院環保署公告規定,訴願人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影響廢棄物產出之
主要原物料使用量及主要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產出之種類及描述、
數量、再生資源項目、數量等資料。如無產出廢棄物時,亦應連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
狀況。基此,審酌衡量訴願人違規情形難謂非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其冀求免罰,
於法無據,本案經查詢確認其未依規定按時申報廢棄物產出情形,乃依法告發處分,
並無違誤。
    理    由
一、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
    項:…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
    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
    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一
    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 28 條第 1  項、第 7  項、
    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項、第 34 條、第 39 條第 1  項或依第 29 條第 2
    項所定管理辦法。」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3 條第 1
    款所明定。次按「一、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
    、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三)登記資本額 100  萬元以上,
    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 10 公噸以上,或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
    之下列事業:2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二、指定公告事業廢棄物產生者或再
    利用者應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二)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應於每月
    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影響廢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使用量及主要產品產量或營
    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產出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再生資源項目、數量、貯存
    及回收再利用(或輸出)情形等資料。如無產出廢棄物時,亦應連線申報無產出
    廢棄物狀況。如係新設事業尚未營運無產出廢棄物亦應連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
    況。」亦為行為時 94 年 4  月 1  日行政院環保署環署廢字第 0940024891A  
    號及 93 年 6  月 29 日行政院環保署環署廢字第 0930045670 號公告所明定。
二、本件訴願人係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為前揭行政院環保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
    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
    ,訴願人未依規定申報 95 年 6  月至 96 年 2  月間廢棄物產出情形,經行政
    院環保署勾稽發現函請原處分機關查處,亦經原處分機關確認違規情形屬實,有
    行政院環保署 96 年 3  月 22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21736 號函、產出情形申報
    時間查詢等附卷為憑。訴願人雖主張本公司都有依規定上網申報,為何還要處以
    罰鍰云云。惟依上開行政院環保署 93 年 6  月 29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45670 
    號公告:「……(二)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影
    響廢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使用量及主要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
    產出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再生資源項目、數量……等資料。」。經查,依前揭
    產出情形申報時間查詢所示,訴願人係分別於 96 年 1  月 26 日、3 月 5  日
    、4 月 3  日、4 月 9  日、4 月 18 日及 6  月 6  日始完成上網申報 95 年
    6 月至 96 年 2  月廢棄物產出情形,其並未依規定於每月月底前即連線申報前
    月事業廢棄物產出情形,核與規定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訴願人雖
    於事後補完成上網申報程序,惟仍係違規事實發生後之改善行為,不得據此而主
    張解免其行政罰責,是其所訴,尚難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規事實明
    確,依前揭規定、公告意旨,於法定罰鍰額度內(最高可處 30 萬元罰鍰),裁
    處訴願人 6  萬元罰鍰,核無違法或不當,原處分應予維持。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王寶蒞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范愛珠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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