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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96180424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無)字第 (無)96180424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8、29、31、34、39、53 條
文:  
    訴願人  姜○○即○○攝影社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6 年 5  月 4  日北環六字
第 40-096-050005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係從事具有全自動沖洗設備之相片沖洗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行政
院環保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
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一。訴願人產出之廢顯影液及廢定影液(C-0107、C-0108,有
害事業廢棄物)等事業廢棄物,於 95 年 6  月至 96 年 2  月間未依規定上網申報
廢棄物產出情形,經行政院環保署以 96 年 3  月 22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21736 號
函請原處分機關稽查,嗣經原處分機關查獲違規情形屬實,認訴願人之行為業已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爰依同法第 53 條之規定,以前揭裁
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
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
一、本社於 96 年 4  月 9  日函覆原處分機關,坦承本社疏失之處,顯示本社並未
    有推卸責任之意,實乃本社無法設置專人、專責執行該項業務。
二、本社自設立之初至今,皆由夫妻 2  人勉力經營,每日營業時間長達 13 小時以
    上,舉凡客戶接待、開立單據、攝影、沖印相片、產品品管、成品包裝、倉儲定
    位、客戶服務、文件、收帳、帳務管理、沖印設備基礎維護保養等工作,皆由 2
    人分類承辦,工作之繁重超出外界之想像。縱使如此努力的經營,也僅足以維持
    餬口而已。
三、近來數位化之趨勢,造成沖印業務之萎縮,本社數位產品的沖印皆委託同業代為
    處理,而本社留存的業務約佔總業務量的十分之一不到,每月廢液產出量約 20 
    公升,並逐年下降中。
四、行政院環保署自 94 年 6  月開始推動照相沖洗業網路申報作業,雖曾多次舉辦
    說明會,並寄發相關資料,仍讓人覺得高深不諱,不知其所以然,加上營運之壓
    力,實無有餘力、精神予以探討網路申報作業之正確內容。又本社曾多次電詢原
    處分機關相關網路申報作業內容,深知囿於人力、經費之不足,原處分機關無法
    派專人到本社給予面對面的專業指導,而電腦網路的應用於本社來說,實屬高深
    的學問,在此現實情況之下,乃發生了本案,實屬無奈。
五、懇請諒察本社營運的現況,瞭解本社不推諉的負責態度,於懲處量度上,給予不
    處分。
答辯意旨略謂:
按行政院環保署訂有「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
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以利該署勾稽管制,於最短時間內知悉事業廢
棄物之產出、貯存、清理等流向,使業者能妥善處理,避免任意棄置,事業單位自有
依法按時正確申報之義務,況本局亦配合該署前揭公告規定辦理多場說明會,業者若
仍未明瞭上網規定,仍可至本局查詢、學習,豈可以「對電腦網路高深不諱」、「無
法設置專人、專責執行該項業務」為由規避行政法上應負之義務與責任,訴願人未依
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 95 年 6  月至 96 年 2  月廢棄物產出情形屬不爭之違法
事實,訴願人冀求免罰,於法無據,本案經查詢確認其未依規定按時申報廢棄物產出
情形,乃依法告發處分,並無違誤。
    理    由
一、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
    項:…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
    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
    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一
    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 28 條第 1  項、第 7  項、
    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項、第 34 條、第 39 條第 1  項或依第 29 條第 2
    項所定管理辦法。」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3 條第 1
    款所明定。次按行政院環保署 96 年 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14347E  號
    公告:「公告事項:一、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
    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二十一)具有全自動沖洗設備之相片沖
    洗業:凡從事底片及相片沖洗、列印、放大或其他處理之行業。」;又依行政院
    環保署 96 年 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14347F  號公告:「公告事項:二
    、指定公告事業屬廢棄物產生者或再利用者應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
    二)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影響廢棄物產出之主
    要原物料使用量及主要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產出之種類及描述
    、數量、再生資源項目、數量等資料。如無產出廢棄物時,亦應連線申報無產出
    廢棄物狀況。如係新設事業尚未營運無產出廢棄物亦應連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
    況。」。
二、經查訴願人係從事具有全自動沖洗設備之相片沖洗業,為前揭公告指定應以網路
    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產出及貯存、清除、處理情形之事業。訴願人產出之廢顯影
    液及廢定影液(C-0107、C-0108,有害事業廢棄物)等事業廢棄物於 95 年 6  
    月至 96 年 2  月未依規定上網申報產出情形,經行政院環保署函請原處分機關
    稽查,嗣經原處分機關查獲等情,有行政院環保署 96 年 3  月 22 日環署廢字
    第 0960021736 號函、訴願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產出情形申報時間查詢共
    8 紙等附卷為憑,並為訴願人所不爭執,堪信屬實。
三、訴願人訴稱行政院環保署自 94 年 6  月開始推動照相沖洗業網路申報作業,雖
    曾多次舉辦說明會,並寄發相關資料,仍讓人覺得不知其所以然,而電腦網路的
    應用於本社來說,實屬高深的學問,又本社無法設置專人、專責執行該項業務云
    云。惟面對網際網路應用日漸普及的世界潮流,政府積極建置電子 e  化政府,
    利用新科技與新技術,提供網路資料查詢,線上申辦等便民服務,以達到提高效
    率及降低成本的目標,此為時勢所趨。本件訴願人自承於 94 年 6  月即知行政
    院環保署開始推動照相沖洗業網路申報作業,亦知悉該署曾多次舉辦說明會及寄
    發相關資料,訴願人於當時即應善用行政院環保署所舉辦之說明會,諮詢或學習
    如何完成上網申報程序,自難再以無法設置專人負責該項業務及電腦網路實屬高
    深學問,不知如何上網申報等由而主張解免其行政罰責,是其所述,核無足採。
    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依
    同法第 53 條規定,裁處罰鍰 6  萬元,並無違誤,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王年水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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