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 ○○銘板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6 年 10 月 19 日北環廢字
第 0960075985 號函附 96 年 7 月 10 日北環廢處字第 40-096-070037 號裁處書
所為罰鍰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 95 年 6 月至 96 年 4 月未上網申報廢棄物產出情形,為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下稱環保署)以 96 年 5 月 14 日、5 月 18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36191
、0960037894 號函請原處分機關依法查處。原處分機關確認該不作為行為屬實後,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2 款、第 52 條規定,裁處新臺幣(以下同
)6 千元。訴願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茲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
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
敝公司總共繳交三次清理計畫書,前兩次因不懂哪些是該申報哪些不用申報而被退件
,到第三次繳件才通過,而第三次審核通過時間是 10 月 3 日,收到文件時已經是
10 月中,與裁處書上所寫「未依規定辦理且送至本局審查核准」完全不符。敝公司
未依規定期限、方式申報廢棄物產出及暫存情形,因敝公司不了解如何使用上網申報
而詢問該單位相關人員,而經過該單位指導要依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審核通過
的內容來做上網申報,但清理計畫書到 10 月份才審核通過,所以 10 月份才能開始
補之前的資料,不是故意不上線申報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
一、訴願人係印刷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
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
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
後,始得營運之事業」之適用對象。惟訴願人未依規定申報 95 年 6 月至 96
年 4 月廢棄物產出情形,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勾稽發現,於 96 年 5 月 14
日、5 月 18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36191、0960037894 號函要求本局查處,經確
認違規情形屬實,未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規定上網申報廢棄物產出情形,且
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通過,其行為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
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經本局於 96 年 5 月 31 日給予訴願人陳述意見之
機會,雖其於 96 年 6 月 5 日陳述意見,陳述情事仍無法免卻違規責任。本
局遂裁處 6 千元罰鍰。
二、依環保署 96 年 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14347D 號公告,該公告實施前
已設立之指定公告事業(既設事業),應依規定期限檢具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完成核准程序,該事業並
未依規定期限內檢具清理計畫書完成審查。且依環保署 96 年 2 月 27 日環署
廢字第 0960014347F 號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
、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
銘板有限公司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影響廢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使用
量及主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產出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再生資源
項目、數量等資料。如無產出廢棄物時,亦應連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況。因此
,訴願人違反上述法令規定之事實,經由本局依法裁處,並無違誤等語。
理 由
一、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
項: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
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
、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
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為廢棄物清理
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2 款所明定。同法第 52 條規定,貯存、清除、處理
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次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14
347D 號公告「指定公告應檢具清理計劃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六)明列
印刷業係應檢具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四、本公告實施前已設立之指定公告事業(
既設事業),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具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完成核准程序。」。按同日 0960014347E 號
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
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一、(六)印刷業係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
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再按同日
環署廢字第 09014347F 號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
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於公告
事項「二、(二)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影響廢
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使用量及主要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產出
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再生資源項目、數量等資料。如無產出廢棄物時,亦應連
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況。如係新設事業尚未營運無產出廢棄物亦應連線申報無
產出廢棄物狀況。」。
二、查訴願人係從事印刷業,依首揭環保署公告,係屬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清理計畫
書完成審查、應以網路傳輸申報廢棄物之產出…等情形之事業。惟訴願人未於規
定期限內檢具清理計畫書完成審查,以及 95 年 6 月至 96 年 4 月廢棄物產
出情形,確未能在環保署之網路申報完成,為訴願人所不爭執。訴願人雖主張係
不知應上網申報,然依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
任,而原處分機關業依首揭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裁處法定最低罰額之罰鍰,於
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王寶蒞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范愛珠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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