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9484人
號: 96120802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無)字第 (無)96120802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行政罰法 第 8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1、52 條
文:  
    訴願人  ○○銘板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6 年 10 月 19 日北環廢字
第 0960075985 號函附 96 年 7  月 10 日北環廢處字第 40-096-070037  號裁處書
所為罰鍰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 95 年 6  月至 96 年 4  月未上網申報廢棄物產出情形,為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下稱環保署)以 96 年 5  月 14 日、5 月 18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36191
、0960037894  號函請原處分機關依法查處。原處分機關確認該不作為行為屬實後,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2 款、第 52 條規定,裁處新臺幣(以下同
)6 千元。訴願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茲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
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
敝公司總共繳交三次清理計畫書,前兩次因不懂哪些是該申報哪些不用申報而被退件
,到第三次繳件才通過,而第三次審核通過時間是 10 月 3  日,收到文件時已經是
10  月中,與裁處書上所寫「未依規定辦理且送至本局審查核准」完全不符。敝公司
未依規定期限、方式申報廢棄物產出及暫存情形,因敝公司不了解如何使用上網申報
而詢問該單位相關人員,而經過該單位指導要依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審核通過
的內容來做上網申報,但清理計畫書到 10 月份才審核通過,所以 10 月份才能開始
補之前的資料,不是故意不上線申報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
一、訴願人係印刷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
    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
    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
    後,始得營運之事業」之適用對象。惟訴願人未依規定申報 95 年 6  月至 96 
    年 4  月廢棄物產出情形,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勾稽發現,於 96 年 5  月 14 
    日、5 月 18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36191、0960037894 號函要求本局查處,經確
    認違規情形屬實,未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規定上網申報廢棄物產出情形,且
    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通過,其行為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
    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經本局於 96 年 5  月 31 日給予訴願人陳述意見之
    機會,雖其於 96 年 6  月 5  日陳述意見,陳述情事仍無法免卻違規責任。本
    局遂裁處 6  千元罰鍰。
二、依環保署 96 年 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14347D  號公告,該公告實施前
    已設立之指定公告事業(既設事業),應依規定期限檢具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完成核准程序,該事業並
    未依規定期限內檢具清理計畫書完成審查。且依環保署 96 年 2  月 27 日環署
    廢字第 0960014347F  號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
    、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
    銘板有限公司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影響廢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使用
    量及主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產出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再生資源
    項目、數量等資料。如無產出廢棄物時,亦應連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況。因此
    ,訴願人違反上述法令規定之事實,經由本局依法裁處,並無違誤等語。
    理    由
一、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
    項: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
    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
    、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
    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為廢棄物清理
    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2 款所明定。同法第 52 條規定,貯存、清除、處理
    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次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14
    347D  號公告「指定公告應檢具清理計劃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六)明列
    印刷業係應檢具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四、本公告實施前已設立之指定公告事業(
    既設事業),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具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完成核准程序。」。按同日 0960014347E  號
    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
    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一、(六)印刷業係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
    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再按同日
    環署廢字第 09014347F  號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
    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於公告
    事項「二、(二)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影響廢
    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使用量及主要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產出
    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再生資源項目、數量等資料。如無產出廢棄物時,亦應連
    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況。如係新設事業尚未營運無產出廢棄物亦應連線申報無
    產出廢棄物狀況。」。
二、查訴願人係從事印刷業,依首揭環保署公告,係屬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清理計畫
    書完成審查、應以網路傳輸申報廢棄物之產出…等情形之事業。惟訴願人未於規
    定期限內檢具清理計畫書完成審查,以及 95 年 6  月至 96 年 4  月廢棄物產
    出情形,確未能在環保署之網路申報完成,為訴願人所不爭執。訴願人雖主張係
    不知應上網申報,然依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
    任,而原處分機關業依首揭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裁處法定最低罰額之罰鍰,於
    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王寶蒞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范愛珠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