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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96120392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無)字第 (無)96120392 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訴願法 第 81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50 條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4 條
文:  
    訴願人  簡○○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新店市公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6 年 6  月 5  日北縣店執
字第 9600491  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環保稽查員於 96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  時 25 分,在本縣○○市○
○路○段○○號旁地面上,發現散置大量髒亂垃圾廢棄物,從其中撿出載有訴願人姓
名、電話及地址之美商○○○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認屬訴願人棄置已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經當場拍照存證,移由原處分機關以前揭處分
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2,4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
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
在○○市○○路○段○○號,一般山上住戶均把垃圾放置此處,讓清潔人員載離。為
何會被罰款,所以提出申訴,且在此也要反應新店市公所,山上一般都沒設垃圾筒或
放置地點,以致○○市○○路○段○○號處,垃圾被野狗亂咬,道路是垃圾滿地,造
成髒亂、污染。請求新店市公所能為山上住戶解決此問題。隨申訴書附上照片,以資
證明,請公所人員儘速處理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 年 8  月 30 日環署廢字第 0950066680 號函釋:有關
    民眾於垃圾車非清運時段、地點,任意於重要幹道之騎樓或道路範圍等公共區域
    放置垃圾包、回收物等,依發生事實認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之規定或第
    27  條第 3  款之規定告發處分。且依據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85 年 10 月 
    28  日 85 北環四字第 39117  號函釋「隨地亂倒垃圾可依據廢棄物內撿出之信
    件、住址、姓名告發之。」。
二、訴願人聲稱該區之一般住戶均把垃圾放置此處…云云,然本所執行稽查任務,發
    現○○路○段○○號旁空地,未依規定堆放垃圾廢棄物,棄置之垃圾也嚴重違反
    垃圾不落地之規定,影響環境衛生。本所係由垃圾堆內撿出物證予以告發。經查
    該處經常有未依清潔隊載運垃圾車時間(清潔隊每日均有固定清運時間,依規定
    民眾必須配合清潔車時間將垃圾丟入垃圾車內),將垃圾廢棄物堆放於此,造成
    環境髒亂,現正值夏季高溫季節,惡臭髒亂影響環境衛生。本所無不當處分,應
    予維持等語。
    理    由
一、按「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
    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所稱「事實」
    者,應為行政處分據以涵攝規制之行為事實,以使相對人能得知獲致結論之理由
    何在,是裁罰性之不利處分,關於「違反事實」部分應具體記載違規情節(例如
    :棄置之垃圾袋內撿出某某物品,未依○○規定清除處理),始足當之。
二、查本件系爭處分書,於違反事實欄記載「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
    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一般
    廢棄物清除處理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1  目:(1) 依執行機關指
    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關之垃圾車清除】」,僅係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及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1  目之條文文字規定記載,而違規行為人有如何之違規行為事實,無從
    由上開記載得知,顯與首揭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不符;再者,系爭處分書須綜合前
    述「違反事實」欄,及「處分理由及法令依據」欄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並依同法第 50 條第 2  款之規定處分」記載,始得了解原處分
    機關所適用法規範之完整記載。是以,系爭處分書關於「違反事實」顯未完整記
    載,而與明確性原則有違,難謂妥適,應予撤銷,並責令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
    處分,以符法制。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81 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王寶蒞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范愛珠

中華民國 96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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