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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96120346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無)字第 (無)96120346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81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50 條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4 條
文:  
    訴願人  潘○○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新店市公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6 年 4  月 27 日北縣店執
字第 9600356  號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所為罰鍰處分,提起訴願一案,
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環保稽查員於 96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  時 47 分,在該市○○路○
○巷口路邊發現棄置之垃圾成堆,從中撿出載有訴願人為收件人、經拆閱之○○○○
○繳款書,認該繳款書屬訴願人棄置已妨害環境衛生及市容,經當場拍照存證告發,
移由原處分機關以前揭處分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2400  元。訴願人不服,向本
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違反照片上之信件雖為本人姓名,但不能因此認定及證明本人所丟棄
之文件。違反照片上之信件並非掛號信方式送達本人,本人從未收過此信,更不可能
將其丟棄。本人所租之公寓信箱設在一樓,信箱鎖在房東長久未修理狀況下毀損已久
,信件可能掉落在地被清潔人員或鄰居撿到後,當成垃圾丟棄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本所稽查人員於本年 4  月 12 日上午 9  時 47 分,於本市○○路
○○巷口旁發現未按規定丟棄路邊之垃圾廢棄物,經撿據廢棄物內有潘○○○○○○
○電信費帳單(經拆閱過),本所據以採證拍照告發處分。本所發現之垃圾廢棄物屬
實,且依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85 年 10 月 28 日 85 北環四字 39117  號函釋:
「隨地亂倒垃圾可依據廢棄物內撿出之信件、住址、姓名告發之。」,依據廢棄物清
理法第 50 條第 2  款之規定,衡酌受處分人行為違反行政規範情節輕重處以 2400 
元之罰鍰。經本所電話查詢結果:潘君並未居住於○○路○○號○樓,該址為潘君之
妹住所,信件資料皆為代收交與其兄。至於潘君所提供之信箱毀損,自然無法採信。
況信箱之信件掉落該處,卻離該址甚遠,難以置信。本所依據隨地亂丟垃圾,可依據
廢棄物堆內撿出之信件、住址、姓名告發、處分。請維持原處分等語。
    理    由
一、按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應符合中央
    主管機關之規定。違者,處 1  千 2  百元以上 6  千元以下罰鍰。為廢棄物清
    理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50 條第 3  款所明定。次按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
    理辦法第 14 條第 4  款規定,略以:一般垃圾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
    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關之垃圾車清除。復按「依據廢棄物堆內撿出
    之信件、住址、姓名等資料告發隨地亂倒垃圾,應經過查證程序確認實際污染行
    為人後始得為之...」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6 年 12 月 22 日 86 環署廢字
    第 80445  號函釋有案。又改制前行政法院 39 年判字第 2  號判例「…行政官
    署對於人民有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
    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
二、卷查本案,原處分機關環境衛生稽查員於前述時、地發現載有訴願人為收件人並
    以印刷品寄發之○○○○○繳款書一件,乃拍照存證,以其為任意棄置垃圾之行
    為人,原處分機關所為之告發、處分,固有所見。惟訴願人否認有丟棄垃圾之違
    規行為,依首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6 年 12 月 22 日 86 環署廢字第  80445
    號函釋,雖自廢棄物中揀出之資料,仍須經過查證程序,確認為實際污染行為人
    後,始得為處分;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亦
    為首揭改制前行政法院判例所揭示。本案原處分機關僅憑所發現之垃圾,未經查
    證,逕認訴願人為丟棄垃圾之行為人,即與首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釋及行政法
    院判例意旨相抵觸。且首揭法律所欲規範並為處罰之對象,係實際上丟棄垃圾之
    行為人,因此系爭垃圾是否訴願人所丟棄,原處分機關未經查證,是以行為人是
    否即為訴願人仍有未明,原處分機關應另為查明後為適法之處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81 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王寶蒞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范愛珠

中華民國 96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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