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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95860641
旨: 因 94 年度地價稅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無)字第 (無)95860641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土地法 第 194 條
土地稅法 第 14、22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7 條
文:  
    訴願人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池○○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上列訴願人因 94 年度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5 年 7  月 28 日北稅法字第
0950096908  號復查決定書所為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所有坐落本縣 32 筆土地(1 筆為免稅地)經原處分機關核定 94 年地價稅
計新臺幣(以下同)11,044,344  元。訴願人就其中坐落○○市○○段○○○小段○
○-○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丙種
建築用地)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2,923,626.77 元不服,主張略以系爭土地其
於 88 年間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檢具○○○○ 3、4 期開發計
畫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向本府申請開發許可,經本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之規
定審查結論,公告該開發計畫位於系爭土地之社區,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為考量整體環境及景觀,C 區規劃之 8  層建築物共 7  棟,不應開發,且建議規劃
為綠帶,系爭土地依上開規定已受有限制而不得開發,依土地法第 194  條前項規定
,因保留徵收或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概應免稅云云,申請復查,未獲變更,
訴願人不服,向本府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
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
一、對於貴處對本公司所有○○市○○段○○○小段○○-○ 第號土地申請減免地價
    稅事宜,認為本公司於 77 年間經台北縣政府核准取得雜項執照,並已開工整地
    建築,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而與徵收田賦之規定不符,故仍應課徵地價稅顯與
    本公司 91 年 12 月 27 日所請減免原因有違,因本公司前所持理由,因縣府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之規定函之審查結論,為考量整體環境及景觀,有部分
    土地不應開發,且建議規劃為綠帶,又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
    ,開發計畫書經核定後,為該地區開發建築之管制,依據直轄市、縣主管建築機
    關得限制使用人為妨礙計畫內容之使用。
二、基上理由,前所示之土地已依法律之規定,有受限制而不得開發,同時亦符合土
    地法第 194  條前項之規定,因保留徵收或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土地,概應免稅
    ……。
三、次查有關複查決定書所云……○○市○○段○○○小段○○-○ 地號業已向臺北
    縣政府查詢確知本系爭土地已受工務局建築課公告審查不應開發且建議規劃為綠
    帶,貴處亦從縣府環保局以北環一字第 0930051030 號函示:○○-○ 地號土地
    不得為建築使用等審查結論之規定而得知,本系爭土地實更符合土地法第 194
    條前項之規定,因保留徵收或法律限制不能使用土地,概應免稅之規定。然貴處
    仍對其法律之適用性有疑義,而認為本系爭土地受縣府機關依法令限制建築,不
    符合土地稅法之適用,此舉豈不否認縣府法令規章之存在性?……採用從新從優
    之原則,故限制建築之法令如有與土地法與土地稅法產生適用性疑義時,依據法
    律適用之原則及精神,應已有利於人民為優先考量,而非以強徵稅款為主要目的
    。
答辯意旨略謂:
一、經查本案系爭土地為非都市土地之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丙種建築用地
    」,是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系爭土地非屬土地稅法第 2
    2 條第 1  項所稱「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之土地。
    又訴願人於 80 年登記取得系爭土地時系爭土地已經課徵地價稅,是亦不符前揭
    財政部函釋規定須同時具備同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之規定,
    並無課徵田賦之適用。
二、次查系爭土地依鈞府 93 年 3  月 23 日北府工建字第 0930078931 號函知:「
    係屬『○○○○ 3、4 期開發計畫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範圍內,該案
    經 89 年 7  月 18 日北府環一字第 263204 號公告審查結論:『有條件通過環
    境影響評估審查』,其公告內容包括『為考量整體環境及景觀,C 區規劃之 8 
    層建築物共 7  棟,不應開發,且建議規劃為綠帶』及『其餘建築物(含 C  區
    6 層建築物共 7  棟)請本府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委員會審慎審查』……」
    。原處分機關所屬新店分處復於 93 年 4  月 29 日再詢鈞府系爭土地是否係依
    法不能建築,據 93 年 6  月 11 日北府工建字第 0930353442 號函復:「……
    ○○市○○段○○○小段○○-○ 地號土地為丙種建築用地,依規定可申請建築
    ,惟於申請建造執照時須依前開說明經專業技師簽證負責,並經本府加強山坡地
    雜項執照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核發建造執照;本案是否為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2  條規定之坡度陡峭者,仍須經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公告審查結論『為考量整體環境及景觀,C 區規劃之 8  層建築物共 7  棟,不
    應開發,且建議規劃為綠帶』及『其餘建築物(含 C  區 6  層建築物共 7  棟
    )請本府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委員會審慎審查』,此部分是否依法不能建築
    ,請逕洽本府環保局。」原處分機關所屬新店分處遂就上開函示再函環保局表示
    意見,經該局以 93 年 7  月 29 日北環一字第 0930030942 號函復略以,系爭
    土地係屬「○○○○ 3、4 期開發計畫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之範圍,該說
    明書審查結論業於 89 年 7  月 18 日八九北府環一字第 263204 號公告在案,
    參照公告事項一、1 、為考量整體環境及景觀,C 區規劃之 8  層建築物共 7 
    棟,不應開發,且建議規劃為綠帶。……另依「○○○○ 3、4 期開發計畫替代
    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內容載,本開發案共計 17 筆土地,……○○-○ 
    地號土地面積 31349  平方公尺依規定不得建築。又依該局 93 年 11 月 4  日
    北環一字第 0930051030 號函示:「……故有關○○-○ 地號土地不得為建築使
    用,係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17 條規定暨『○○○○ 3、4 期開發計畫替代
    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之規定。」
三、綜上各相關機關意見,本案系爭土地因位於○○○○ 3、4 期開發計畫所屬 17
    筆土地中之 1  筆,主管機關為考量整體環境及景觀,故建議規劃為綠帶(即公
    共設施),社區應朝向「綠色建築」規劃,並以其為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始核准訴願人所提之開發計畫,訴願人因而將原開發強度容積率由 158.9%修
    正為 86.89%。核其情形系爭土地之不應開發,建議規劃為綠帶,乃主管機關核
    准訴願人○○○○ 3、4 期整體開發計畫不可分之一環,是就該開發案整體觀察
    之,系爭土地之不應開發既屬整體開發計畫不可分之一環,並不符合土地法第
    194 條所規定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土地之構成要件,亦無土地稅法相關法令得以
    減免地價稅之適用,從而原核定將系爭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無不
    合,應予維持。
    理    由
一、按「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因保留徵收或因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概應免稅。但在保留徵收期間內,仍
    能為原來之使用者,不在此限。」為土地稅法第 14 條及土地法第 194  條所明
    定。
二、本案系爭土地為非都市土地之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丙種建築用地,且於
    訴願人取得前即已依土地稅法第 14 條規定課徵地價稅。嗣因系爭土地建築開發
    計畫之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審查結論為「為考量整體環境及景觀,C 區規劃之 8 
    層建築物共 7  棟,不應開發,且建議規劃為綠帶」,訴願人遂主張依土地法第
    194 條之規定,系爭土地因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之規定受有限制而不得開發
    。經查本案系爭土地不應開發,係考量○○○○ 3、4 期開發計畫之整體環境及
    景觀而為限制,並未於系爭土地之丙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上,作建築使用以
    外目的之限制,系爭土地為整體開發之一環,非有完全或真正不能為使用之情形
    ,核與土地法第 194  條因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要件不合,訴願人所為主張,自
    無可採。是本案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於認事用法上,尚無違誤,原處分應予維
    持。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范愛珠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郭蕙蘭
委員  黃正誠
委員  黃順孝
委員  廖學興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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