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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95160020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無)字第 (無)95160020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2、3、77 條
文:  
    訴願人  林○○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土城市公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北縣土清字第 941995 號處分
通知單所為罰鍰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係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其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時,請求救濟之方法,此觀訴願法第 1  條至第 3  條之規定甚明。若原處分已
    撤銷而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參照行政法院 62 年度判字第 467
    號判例)。又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之決定,為訴願法第 7
    7 條第 6  款所明文。
二、卷查本案訴願標的為原處分機關北縣土清字第 941995 號處分通知單所為罰鍰處
    分,原處分機關另以 95 年 1  月 6  日北縣土清字第 0950000220 號函將之撤
    銷,則本案訴願標的業已消失,揆諸首揭條文及判例意旨,本件訴願應不予受理
    。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周國代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王寶蒞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郭蕙蘭
委員  黃順孝
委員  黃毓彥
委員  廖學興

中華民國 95 年 2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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