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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95140882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無)字第 (無)95140882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81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50 條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0、11、12、13、14、7、8、9 條
文:  
    訴願人  李○○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新店市公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5 年 11 月 17 日北縣店執
字第 95000951 號處分書所為罰鍰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事    實
原處分機關環保稽查員於 9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10 時 15 分於所轄大新街 7  巷
25  弄臨 1-1  號旁發現滿地廢棄物,經發現內有訴願人名下整疊股票交易集中保管
明細單,遂以訴願人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
、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之
行為人,據以告發,並移由原處分機關依同法第 50 條第 2  款之規定以前揭處分書
處新臺幣 2  千 4  百元之罰鍰,訴願人不服,遂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系爭地點為本鄰鄰長,亦即本社區管理員楊○○先生住處。本樓 16 
戶行之有年之慣例,凡小型、少量之回收物品,皆可暫時放置於一樓樓梯間之大紙箱
中,再由管理員楊先生按時收集處理。…95  年 11 月○巷○號○樓「○○剪染設計
」進行裝潢工程,楊先生遂將存放於該畸零地上之存放物移出、清理,照片所見之 1
張 88 年度之往來明細紙條才會突然出現於其門口旁…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聲稱未曾丟棄本所所採證之物件…本所派員至附近鄰居詢問調
查,皆無法證實訴願人所述為真正,管理員楊○○先生也不知其因,本所係依垃圾堆
撿出之文件資料告發,本所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等語。
    理    由
一、按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應符合中央
    主管機關之規定。違者,處 1  千 2  百元以上 6  千元以下罰鍰。為廢棄物清
    理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50 條第 2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處分機關環保稽查員於前述時、地,發現大量垃圾廢棄物散落地面,經查
    核後發現其中有訴願人名下整疊股票交易集中保管明細單,遂以訴願人違反前開
    法條規定據以告發處罰。訴願人否認其有違規行為,經原處分機關至附近鄰居詢
    問調查,皆無法證實訴願人所述為真正,且經詢問管理員楊○○先生也不知其因
    ,本件原處分機關依垃圾堆撿出之文件資料告發,似有所據。
三、惟經本府派員至現場調查,並詢問楊○○先生,訴願人訴稱其所居住之大樓居民
    ,凡小型、少量之回收物品,皆可暫時放置於一樓樓梯間之大紙箱中,再由楊先
    生按時收集處理乙節,並非虛言。查本件原處分機關雖於系爭違規現場發現書有
    訴願人名字之整疊股票交易集中保管明細單,訴願人亦不否認為其所有,然主張
    該物已交由他人資源回收,依本府派員查證之結果,訴願人所訴並非空言,應可
    採憑,是訴願人是否為本案真正違規之行為人,尚非無疑,原處分機關應再予查
    明。
四、復查本件處分書之「處分理由及法令依據」欄,係記載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 條第 1  項及同法第 50 條第 2  款規定,經查同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
    定係空白授權條款,環保署已依該規定,發布施行「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
    法」在案。是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同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而為處罰時,
    應同時適用「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規定,並應載明究係違反上揭規定
    何條、項,今原處分機關處分書之「違反事實」欄引用「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
    理辦法」「第 7  條至 14 條」,不僅籠統不明確,且法規名稱引述錯誤,原處
    分實有欠妥,亦與明確性原則有違,應予撤銷,並責令原處分機關查明後另為適
    法之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81 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吳建興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范愛珠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蔡進良

中華民國 96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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