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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94860252
旨: 因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無)字第 (無)94860252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81 條
土地稅法 第 35、9 條
文:  
    訴願人  許○○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上列訴願人因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4 年 5  月 18 日北稅汐
一字第 0940006962 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
    事    實
緣訴願人於 93 年 5  月 14 日出售所有坐落○○市○○段○○小段○○○地號土地
(下稱出售土地),復於 93 年 7  月 13 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購
得○○市○○段○○地號土地(下稱重購土地),並於 93 年 8  月 26 日完成重購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嗣於 94 年 2  月 24 日及 94 年 5  月 9  日依土地稅法第
35  條規定,向原處分機關汐止分處申請退還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惟查原處分機
關汐止分處以重購土地曾有營業行號設籍,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遂於 94 年 3  
月 11 日以北稅汐一字第 0940002731 號函及首揭號函否准其請。訴願人不服,向本
府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
重購土地係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標購取得,該營業登記非訴願人完成移
轉登記後,自行改作其他用途使用。
答辯意旨略謂:
查本案訴願人於 93 年 5  月 14 日出售土地,復於 93 年 7  月 13 日向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購取得重購土地,經查訴願人固於重購土地辦竣戶籍登記,惟
經本處汐止分處查得重購土地地上建物(門牌為○○市○○里○○路○段○○巷○號
)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即 93 年 8  月 26 日至 93 年 11 月 1  日期間設有「湯
○○,統一編號:02314978,西藥零售業」營業行號登記資料非訴願人所稱拍賣取得
之前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卷附營業稅稅籍資料電腦查詢作業紀錄及財政部台
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 94 年 3  月 3  日查復表可稽,核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
規定,自無准按前揭土地稅法第 35 條規定退還原出售土地增值稅適用之餘地。從而
,本案本處汐止分處以系爭號函否准其重購退稅之申請,洵屬有據。又本案重購土地
縱為前土地所有權人出租與他人營業使用,然並不能否定該重購土地於訴願人取得完
成移轉登記日起即 93 年 8  月 26 日至 93 年 11 月 1  日期間有營業行號設籍營
業之事實,自不適用土地稅法第 35 條關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之規定,併予敘明。
    理    由
一、按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
    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次按同法第 35 條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
    登記之日起,2 年內重購未超過 3  公畝之都市土地或未超過 7  公畝之非都市
    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
    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
    ,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如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
    或出租者,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得申請退稅,合先敘明。
二、本件訴願人於 93 年 5  月 14 日出售所有坐落○○市○○段○○小段○○○地
    號土地,復於 93 年 7  月 13 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購得○○
    市○○段○○地號土地,於 93 年 8  月 26 日完成重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並於 93 年 9  月 15 日在重購土地辦竣戶籍登記。訴願人遂依土地稅法第 35 
    條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之土地增值稅,但因
    重購土地上有湯○○之商號設立,原處分機關即以不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否准其
    請。惟查所謂「出租或供營業用」,為應予調查之待證事實,土地稅法及其施行
    細則,對此「事實」應憑何證據認定,並無明文規定,自應依據實際情形查核認
    定。本件原處分機關僅形式上認定系爭土地尚有湯○○之營業行號設籍,即遽為
    否准之處分,未就土地所有權人有無供營業之事實,為詳盡之調查,其認事用法
    不無違誤。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81 條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正中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黃順孝
委員  黃毓彥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廖學興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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