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55039人
號: 93830012
旨: 因娛樂稅違章罰鍰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無)字第 (無)93830012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娛樂稅法 第 12、14、2、7 條
文:  
    訴願人  黃○○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右訴願人因娛樂稅違章罰鍰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北稅法字
第○九二○一三八三二號復查決定,向本府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未依法辦理娛樂業登記,擅自於三重市正義北路二三三號騎樓經營電動搖搖
馬業務,經原處分機關三重分處查獲,取具承諾書影本,移由原處分機關查核其自九
十年十月一日開始營業至九十一年一月七日查獲日止計逃漏營業額新台幣(以下同)
一四、八五0元,除依娛樂稅法規定補徵娛樂稅一、四八五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七
倍罰鍰一0、三00元。訴願人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遂提起訴願,並據原處
分機關檢卷答辯,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
一、本人一向誠實經營業務,並非故意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本人經營形態類似攤販
    ,並不一定在固定地點經營,且機台更換,應該是像攤販的經營方式,請教許多
    人都表示像攤販就不用登記繳稅,故未申請登記。
二、本人的經營形態也像漫畫出租一樣,顧客花錢消費後漫畫又歸還店家,我的搖搖
    馬也是顧客花錢消費後,留下搖搖馬,然後人離開,看漫畫是種享受娛樂,看報
    紙、電視、向自動販賣機買東西,也可得到各種享受,租漫畫、賣電視、報紙、
    投幣買東西,想必均不屬於娛樂業,為什麼我的搖搖馬是娛樂業?什麼是娛樂業
    ,貴處所提的娛樂稅法、臺北縣娛樂稅徵收細則第四條,皆沒有明文提到搖搖馬
    是娛樂業,政府不應該以「其他業」來課稅罰鍰。「部頒娛樂稅稽徵作業手冊」
    是什麼?政府不應該以自行決定的方式任意課稅。
三、貴處三重分處於案內繳款書中加計利息,不知是依據什麼條文來徵算利息?
答辯意旨略謂:
一、依據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臺北縣娛樂稅徵收細則第四條、部頒娛樂稅
    稽徵作業手冊第一章、六一(六)之規定,電動搖搖馬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之
    機動遊藝」,其娛樂稅行業別係歸於「其他業」,核屬娛樂稅之課徵範圍。
二、本案訴願人未依法辦理娛樂業登記,擅自於三重市正義北路二三三號騎樓擺設三
    台電動搖搖馬,供人使用並以投幣方式取得代價,此有訴願人出具之承諾書影本
    可稽,違章事實洵勘認定,亦為訴願人所不爭執。
三、訴願人四件訴願案(九一八二一○六○、九二八二○三一三、九二八二○三一四
    、九二八二○三八二卷號合併訴願決定書,主文記載:『不服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北稅法字第○九一○一五三○八七號復查決定部分;原處分及復查決定均撤銷,
    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分。餘訴願駁回』)
    本件爰依上開決定書意旨,就撤銷原處分及復查決定一案,依據訴願人經營電動
    搖搖馬業務,彙整四件之違章事證,以合計逃漏之娛樂稅額(一五、四一○元)
    裁處七倍之漏稅罰一○七、八○○元,經與行為罰一五、○○○元擇一從重處罰
    結果,合計應處漏稅罰一○七、八○○元。是以,本件按其所漏稅額一、四八五
    元,裁處七倍漏稅罰一○、三○○元,並無違誤。
四、至於訴願人主張本處三重分處於案內繳款書中加算利息乙節,按稅捐稽徵法第三
    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
    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
    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
    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
    ,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
    計利息,一併徵收」。
    理    由
按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時,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
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違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
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為娛樂稅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一
項之規定。
查電動搖搖馬係屬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臺北縣娛樂稅徵收細則第四條、部
頒娛樂稅稽徵作業手冊第一章、陸一(六)規定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之機動遊藝」
,屬娛樂稅之課徵範圍,應於開業前辦理娛樂業登記。次依財政部八十五年四月二十
六日台財稅字第八五一九○三三一三號函釋「同時觸犯租稅行為罰及漏為罰,原則上
擇一從重處罰。」及本府稅捐稽徵處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北稅法字第○九一○○五
八○六九號函「凡營業人經營電動搖搖椅‥‥等業務‥‥彙整相關違章事證後,以合
計漏稅額移罰。」緣訴願人未依法辦理娛樂業登記,擅自於各查獲地點擺設電動搖搖
馬營業,因此訴願人四件訴願案彙整合計逃漏娛樂稅額一五、四一○元(345+1
1505+2075+1485之總和),裁處七倍之漏稅罰總計為一○七、八○○
元,經與行為罰一五、○○○元擇一從重處罰結果,應處漏稅罰一○七、八○○元。
是以,本件正義北路案,原處分機關按其所漏稅額一、四八五元,裁處七倍漏稅罰一
○、三○○元,依法洵無違誤。
末按經依復查、訴願‥‥,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
決定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
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
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
計利息,一併徵收。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是原處分機關三重分處
自本件補徵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九十一年六月十日)之次日(九十一年六月十一
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原
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
併徵收,於法並無不合。
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地址:臺北市和平
東路三段一巷一號)提起行政訴訟。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