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 陳○林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汐止市戶政事務所
右訴願人因戶籍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北縣汐戶字第0九三0
00六一九四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於戶籍個人記事欄註記「與陳○碩姊弟關係不存在」,惟
原處分機關認為申請案與現行戶籍登記實務作業項目及記事例不符,遂經本府層轉內
政部解釋。嗣依內政部函示,請訴願人循民事訴訟途徑確認陳○碩與訴願人之父母之
親子關係不存在,再憑確定證明書辦理。訴願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
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
民是孤獨老阿婆,遺囑、證件無人保管,只有陳○碩追蹤戶籍能得遺產,只怕他知情
,被其暗算得逞,……允許民在戶籍謄本中證明「陳○林、陳○碩,姊弟關係不存在
」。
答辯意旨略謂:
訴願人提出於其個人記事欄註記「與陳○碩姊弟關係不存在」之申請與現行戶籍登記
實務作業項目及記事例不符,本所為顧及渠等權益,乃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以北縣汐戶字第0九三000四九九八號函報請 鈞府釋示,鈞府復於民國九十三年
六月十一日以北府民戶字第0九三0四0九二00號函層轉內政部解釋,內政部於民
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以內授中戶字第0九三000一二八三號函復「請陳○林女士
循民事訴訟途徑向法院提出確認陳○碩與其父母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經判決確定
後,再憑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陳○碩之戶籍地戶政事
務所辦理父母姓名更正登記」。據此,本所遂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北縣汐戶字
第0九三000六一九四號函復訴願人。
理 由
一、按戶籍登記事項,關於戶籍個人記事欄係備作有關戶籍及身分等必須記載事項補
充記錄之用,而相關應記載事項則依戶籍法第四條(戶籍登記項目)及其施行細
則第十二條所規定各戶籍登記項目應記載內容辦理,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訴願人持憑民事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及判決書,請求辦理「姊弟關係不存
在」之登記,核與戶籍法第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所定之出生、認領、收養
、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死亡、死亡宣告、遷入、遷出及住址變更等登
記項目不符,原處分機關否准所請,於法並無不合。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正中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周志宏
委員 何瑞富
委員 廖學興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毓彥
委員 黃正誠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
市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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