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57972人
號: 1131070017
旨: 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30039102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7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23、8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31070017  號
    訴願人  黃○彬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00036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77 條第 7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二、本件本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11 年 9  月 11 日 0  時 6  分許於本市
    中和區秀朗橋頭(景平路與新北環河快速道路)路口執行路邊攔查勤務,查獲訴
    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
    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機車(車號:000-0000,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
    遂通報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審查系爭車輛未有噪音查驗合格之資訊,認已違
    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新北市政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
    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事項八、(二)(下稱系爭公告)規定,且訴願人前
    因違反相同規定,經原處分機關以 110  年 12 月 22 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
    000071  號裁處書裁處新臺幣(下同)3,000 元罰鍰在案,因其為第 2  次查獲
    ,爰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及附表 1
    規定,以 111  年 11 月 21 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36  號裁處書裁處訴
    願人 6,000  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2  小時。
    訴願人不服,前向本府提起訴願,案經本府以 112  年 2  月 23 日新北府訴決
    字第 1112469677 號函檢送訴願決定書(案號:1111051374  號)為訴願駁回之
    決定,並送達訴願人在案。茲訴願人復就前開同一事件再提起訴願,係對已決定
    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應不受理。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7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許宏仁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董鈺琪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唐美芝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