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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26090507
旨: 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20910122-2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47、56、62、77、78、9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67、69、71、72、83 條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2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再審決定書                              案號:1126090505  號
                                                            1126090507  號
    再審申請人  謝○海
    再審申請人  謝○○鴻
上列再審申請人等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事件,不服本府民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新北府訴決字第 1120230580 號函檢送之訴願決定書,申請再審一案,本府依
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78 條規定:「分別提起之數宗訴願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或法
    律上之原因者,受理訴願機關得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本件再審申請人
    等 2  人為配偶,因不服本府民國(下同)112 年 4  月 12 日新北府訴決字第
     1120230580 號函檢送之訴願決定書,又分別申請訴願再審,係就同一事實及法
    律上原因分別提起訴願,爰依前開訴願法第 78 條規定,合併審議及決定,先予
    敘明。
二、次按訴願法第 97 條第 1  項規定:「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
    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
    ,次按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
    「申請再審不合法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準此,訴願再審制度係在補救通
    常救濟程序之不足,即對於已確定之訴願決定,原已不得再行提起行政訴訟以資
    救濟,惟為強化人民權利之保障,乃另行提供此種非常之救濟管道,故其對象必
    然是原已確定之訴願決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182 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再按訴願法第 47 條第 3  項規定:「訴願文書之送達,除前 2  項規定外,準
    用行政訴訟法第 67 條至第 69 條、第 71 條至第 83 條之規定。」,及行政訴
    訟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行之。…。」、第 7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
    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
    居人、受雇人或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第 1  項)。前條所定送
    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視為前項之同居人或受雇人(第 2  項)。」。
四、緣再審申請人等 2  人為配偶,前分別向本市永和區公所申請 112  年度中低收
    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經該公所分別否准訴願人申請。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
    經本府以 112  年 4  月 12 日新北府訴決字第 1120230580 號函檢送訴願決定
    書(案號:1126090163、1126090164  號,下稱系爭決定書)為訴願駁回決定在
    案,再審申請人等不服,申請本件再審。
五、經查,系爭決定書於 112  年 4  月 14 日分別送達至再審申請人等 2  人之住
    所:新北市○○區○○路 22 巷 19 弄 32 號 17 樓,並由同居人(捷和生活家
    管理委員會蓋章及管理員簽名)收受,依前揭訴願法第 47 條第 3  項及行政訴
    訟法規定,皆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又系爭決定書內亦教示再審申請人等如不服
    系爭決定書,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此有送達證書及系爭決定書等影本附卷可稽。又再審申請人等之住所位於
    本市,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則至 112  年 6  月 13 日如仍未依法提起行
    政訴訟,原訴願決定始告確定。惟再審申請人等分別於 112  年 5  月 12 日及
    同年月 15 日以書面申請再審,此有該訴願再審書上本府收文條碼附卷可考,是
    其再審之提起顯不合法,自不應受理。
六、綜上論結,本件再審申請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 97 條及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
    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董鈺琪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唐美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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