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26070974 號
訴願人 林○興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上列訴願人因申請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新北原社字第 1120980950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
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2 年 5 月 17 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12 年度新北市政
府辦理原住民建購住宅補助,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核結果,依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建
購及修繕住宅補助要點規定,計算訴願人「新北市政府原住民建購住宅評點基準表」
所評點之分數及排序,未能於補助名額內,遂依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
宅補助要點第 9 點第 2 項規定,以 112 年 7 月 27 日新北原社字第 1120980
950 號函(下稱系爭號函)否准其申請。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
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因疫情影響妹妹收入歸零,加上媽媽本身長期家管,已 2 年通
貨膨脹,哥哥現在失業中,原住民所有補助,訴願人都不知道,從朋友口中才提
出申請,希望申復能得到補助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 112 年度建購住宅補助名額為 29 名,核定補助最後 1 名
評點分數為 17 分,而訴願人依「新北市政府原住建購住宅評點基準表」評點分
數為 13 分,排序未能於補助名額內,遂以系爭號函否准其所請,其處分並無違
誤等語。
理 由
一、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6 條規定:「政府應策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輔導原住民
建購或租用住宅,並積極推動部落更新計畫方案。」,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建
購及修繕住宅補助要點(下稱本要點)第 1 點規定:「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為執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6 條之規定,協助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原
住民族改善居住環境,維護居住安全,特訂定本要點。」、第 2 點規定:「本
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二、次按本要點第 9 點規定:「核定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個案,依年度預算額
度補助順序如下:(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二)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三)本市原住民經濟弱勢戶(第 1 項)。前項第 3 款係依新北市原住民建
購住宅評點基準表及新北市原住民修繕住宅評點基準表評定之點數高低決定補助
順序。但評分排序相同者,以抽籤決定順序(第 2 項)。前項新北市原住民建
購住宅評點基準表及新北市原住民修繕住宅評點基準表評定,由本局公告之(第
3 項)。」。
三、卷查訴願人 112 年 5 月 17 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12 年度新北市政府辦理
原住民建購住宅補助,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核結果,依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建購
及修繕住宅補助要點規定,計算訴願人「新北市政府原住民建購住宅評點基準表
」所評點之分數為 13 分,112 年度建購住宅補助名額為 29 名,核定補助最後
1 名評點分數為 17 分,而訴願人評點分數為 13 分,排序未能於補助名額內,
此有原處分機關 112 年 6 月 1 日簽及補助順序表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
審核訴願人之申請,依本要點第 9 點第 2 項規定,以系爭號函否准所請,揆
諸上揭條文規定,洵屬有據。至訴願人主張因媽媽長期家管,哥哥、妹妹收入歸
零,原住民所有補助,都未能獲得補助,雖其情可憫,惟原處分機關以系爭號函
否准其所請,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原處分於法無違,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董鈺琪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唐美芝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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