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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25090346
旨: 因申請歸化國籍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20551251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3、77 條
國籍法 第 22、3、4、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25090346  號
    訴願人  陳○○妍
上列訴願人因申請歸化國籍事件,不服本市三峽戶政事務所民國 112  年 3  月 6
日新北峽戶字第 1125711251 號函,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是以,提起
    訴願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要件。又依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
    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及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
    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
    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次按國籍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
    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
    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 1  項第 2  款至
    第 5  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 3  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一、為中華民國國民
    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8  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
    籍人依第 3  條至第 7  條申請歸化者,應向內政部為之。」、第 22 條規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  條規定:「本細則
    依國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2 條規定訂定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三、緣訴願人(越南籍)於民國(下同)111 年 11 月 29 日檢具歸化國籍申請書、
    外僑居留證、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證書規費及護照影本
    等相關資料,以我國人民朱○佑(下稱朱君)配偶身分,依國籍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向本市三峽戶政事務所(
    下稱三峽戶政所)申請歸化國籍,案經三峽戶政所彙整資料後層轉本府轉內政部
    審查。嗣內政部審認訴願人與朱君間婚姻關係顯有疑慮,無共同居住之事實,與
    國人之配偶歸化以共營婚姻家庭生活為目的之意旨不符,遂以 112  年 3  月 2
    日台內戶字第 11200002411  號函否准訴願人所請,三峽戶政所爰以 112  年 3
    月 6  日新北峽戶字第 1125711251 號函(下稱系爭號函)檢送訴願人前開號函
    及相關資料。訴願人不服,就內政部 112  年 3  月 2  日台內戶字第 1120000
    2411  號函及系爭號函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該院就訴願人不服系爭號函部分,以
    112 年 3  月 22 日院臺訴字第 1125005959A  號函轉本府審議。
四、經查系爭號函之內容,係三峽戶政所檢送內政部 112  年 3  月 2  日台內戶字
    第 11200002411  號函併檢還訴願人申請資料,純屬單純之事實敘述及說明通知
    ,並未對外發生准駁之法律效果,是該函性質僅為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訴
    願人對之提起訴願,尚非法之所許,自不應受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羅承宗
委員  董鈺琪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唐美芝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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