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24030854 號
訴願人 先○藝術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熊
上列訴願人因政府採購爭議事件,不服新北市新店區公所民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新北店經字 1092383514 號函及 109 年 12 月 22 日新北店經字 1092401825 號函
,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機關與廠
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
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第 1 項)。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
,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
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
絕(第 2 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
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第 3 項)。」、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10 款、第 12 款及第 3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
,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
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第 1 項)
。…機關為第 1 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
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第 3 項)。
」、第 102 條規定:「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
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第 1 項)。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 15 日內不為處理
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1
5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第 2 項)。機關依前條通知
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
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第 3 項)。第 1 項及第 2 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 6
章之規定(第 4 項)。」。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對於非行政處
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緣訴願人承攬新北市新店區公所(下稱新店區公所)民國(下同)109 年「二叭
子植物園入口意象及景觀設施新設工程」,因履約進度落後,遭該公所以 109
年 9 月 7 日新北店經字第 1092383514 號函終止契約;新店區公所並以訴願
人工程施工品質不佳,未依監造單位開立之缺失單進行改善,且於未查驗合格下
進行灌漿作業,經該公所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3 項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
審查小組審查,認定本案違反契約規定情節重大,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10 款及第 12 款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爰以 109 年
12 月 22 日新北店經字第 1092401825 號函通知訴願人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
三、本件訴願人不服新店區公所 109 年 9 月 7 日新北店經字第 1092383514 號
函終止新店區二叭子植物園入口意象及景觀設施新設工程契約一案,依前揭政府
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
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又新店區公所以訴願人
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10 款及第 12 款應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之情形,以 109 年 12 月 22 日新北店經字第 1092401825 號函通知訴
願人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案,依前揭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應循異議及
申訴之程序以為救濟,均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訴願人提本件訴願,程序
顯有未合,自不應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董鈺琪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唐美芝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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