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8951人
號: 1122040383
旨: 因申請建物登記資料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20620385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2、3、77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22040383  號
    訴願人  蘇○宗
    訴願人  蘇○桂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
上列訴願人因申請建物登記資料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新
北樹地測字第 1125013585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係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其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時,請求救濟之方法,此觀訴願法第 1  條至第 3  條之規定甚明。若原處分已
    撤銷而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又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訴願事件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為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所明文。
二、查本件訴願標的為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12 年 3  月 14 日新北樹地測字第
     1125013585 號函所為駁回建物登記資料之申請,業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酌本案
    後,以 112  年 5  月 4  日新北樹地測字第 1126016815 號函自行撤銷,是原
    處分已不復存在,本件訴願標的業已消失,訴願人提起之訴願,程序即有未洽,
    自不應受理。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羅承宗(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董鈺琪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唐美芝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