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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21040449
旨: 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20795809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2、23、4、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21040449  號
    訴願人  巫○軒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00087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本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11 年 10 月 8  日 0  時 23 分許,於本
市○○區○○路與華香橋口前執行路邊攔查勤務,查獲訴願人駕駛機車(車號: 000
-000,下稱系爭車輛),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
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之排氣管行駛於道路,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遂
通報原處分機關,經原處分機關調查後,以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
規定及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之公告事項
八、(二)規定,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
表 1  項次 1  規定,以 112  年 2  月 24 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87  號裁
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現場無相關環保單位噪音檢驗,且本人使用排氣管為機車行市面
    販售白鐵回壓排氣管,更換時間 10 年,原處分機關未給予審驗機會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違反之義務為禁止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
    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本案違規事實明確
    ,建請維持原處分等語。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噪音管制法
    …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自即日生效。」。準此,
    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四、其
    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第 23 條規定:「違反第 8  條規定者,處新臺
    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依
    附表一所列情事裁處之。」及附表一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罰鍰上下│裁罰基準(新│
    │    │        │        │                │限(新臺│臺幣)      │
    │    │        │        │                │幣)    │            │
    ├──┼────┼────┼────────┼────┼──────┤
    │1   │第 8  條│第 23 條│於公告之時間、地│3,000-  │1.第一次違反│
    │    │        │        │區或場所,從事第│30,000  │  裁處 3,000│
    │    │        │        │8 條規定之致妨害│元      │  元。      │
    │    │        │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2.經處罰後仍│
    │    │        │        │之行為          │        │  未停止其行│
    │    │        │        │                │        │  為者,其按│
    │    │        │        │                │        │  次處罰金額│
    │    │        │        │                │        │  得依第 1  │
    │    │        │        │                │        │  次裁處金額│
    │    │        │        │                │        │  逐次遞增至│
    │    │        │        │                │        │  上限金額。│
    └──┴────┴────┴────────┴────┴──────┘
三、再按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公
    告事項:…八、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
    安寧:…(二)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
    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四、卷查本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員警於 111  年 10 月 8  日 0  時 23 分許,於本市
    ○○區○○路與華香橋口前執行路邊攔查勤務,查獲訴願人駕駛系爭車輛,於本
    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
    驗合格之排氣管行駛於道路,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此有本府警察局查處機
    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及現場採證照片附卷可稽,其違規事證,洵堪認定。
五、至訴願人主張現場無相關環保單位噪音檢驗,且本人使用排氣管為機車行市面販
    售白鐵回壓排氣管,更換時間 10 年,原處分機關未給予審驗機會等語。惟查本
    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規定係依據噪音
    管制法第 8  條授權公告,屬行為管制,其目的係為維護民眾夜間休憩環境安寧
    ,故禁止於夜間特定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
    路,一經違反者即應受罰。是訴願人上開主張,顯有誤解,核不足採。從而,原
    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之公告事項八、(二)規定,依噪音管
    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
    裁處訴願人 3,000  元罰鍰,於法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羅承宗
委員  董鈺琪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唐美芝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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