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21010895 號
訴願人 鄧○敦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00025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本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12 年 3 月 11 日 23 時 25 分許,於本市○○
區○○○路 4 段與民生路口執行路邊攔查勤務,查獲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機車(
車號:000-0000,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遂通報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認訴
願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
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事項八、(二)規定,爰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
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以 112 年 5 月 30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00025 號裁處書(下稱系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3,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
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當場沒有驗噪音,只由員警拍照監理單位憑照片認定違規,疑問
是,沒經過檢驗怎麼知道不合格?又本人排氣管已通過合格檢驗,本人的車為黑
色有噴塗黑色防鏽漆,與廠商圖相同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於本市公告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
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原處分機
關依法告發處分,洵屬有據等語。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噪音管制法
…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準此
,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四、其
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第 23 條規定:「違反第 8 條規定者,處新臺
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依
附表 1 所列情事裁處之。」。
三、復按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主旨
:修正『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
並自即日生效。…公告事項:…八、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二)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
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九、違反本公告者,
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
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四、卷查本府警察局員警於 112 年 3 月 11 日 23 時 25 分許,於本市○○區○
○○路 4 段與民生路口執行路邊攔查,查獲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
輛行駛於道路,此有本府警察局查處機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採證照片影本及使
用中車輛噪音查驗合格雲端資料庫查詢資訊等附卷可稽,其違規事實足堪認定。
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10 年 10 月 2
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事項八、(二)規定,依噪音管制法
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計算
本案違規情節之罰鍰額度(摘錄)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罰鍰上下│裁罰基準(新│
│ │ │ │ │限(新臺│臺幣) │
│ │ │ │ │幣) │ │
├──┼────┼────┼────────┼────┼──────┤
│1 │第 8 條│第 23 條│於公告之時間、地│3,000- │1.第一次違反│
│ │ │ │區或場所,從事第│30,000 │ 裁處 3,000│
│ │ │ │8 條規定之致妨害│元 │ 元。 │
│ │ │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2.經處罰後仍│
│ │ │ │之行為 │ │ 未停止其行│
│ │ │ │ │ │ 為者,其按│
│ │ │ │ │ │ 次處罰金額│
│ │ │ │ │ │ 得依第 1 │
│ │ │ │ │ │ 次裁處金額│
│ │ │ │ │ │ 逐次遞增至│
│ │ │ │ │ │ 上限金額。│
└──┴────┴────┴────────┴────┴──────┘
罰鍰額度 =3,000 元×1=3,000 元
據上,原處分機關以系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3,000 元罰鍰,揆諸前揭規定,洵
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當場沒有驗噪音,只由員警拍照監理單位憑照片認定違規,又本人
排氣管已通過合格檢驗,且為黑色有噴塗黑色防鏽漆,與廠商圖相同等語。惟噪
音管制法第 8 條明定不得從事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
寧,係採「行為管制」,而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
6401 號公告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授權公告,其目的係為維護民
眾夜間休憩環境安寧,應使用原廠排氣管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實驗室噪音
檢測合格之排氣管,行駛於道路,爰禁止於夜間特定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
審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一經違反者即應受罰,不以經儀器檢測噪音
超過管制限值為要件。查系爭車輛經本府警察局員警攔查當時係使用非原廠排氣
管,亦無貼附噪音檢驗合格標識,經移案原處分機關查察判定該車輛確實無檢驗
合格之資訊,此有使用中車輛噪音查驗合格雲端資料庫查詢資料在卷可查,違規
事實即已成立。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
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事項八、(二
)規定,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以系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3,000 元罰鍰,於法並無違誤,原處
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董鈺琪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唐美芝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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