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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18010618
旨: 因地價稅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11109061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土地稅法 第 17、18、41、9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18010618  號
    訴願人  楊○莊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上列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新北稅中一字
第 1115423118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所有坐落本市○○區○○段 740  地號土地(地上建物門牌:本市○○區○
○街 113  巷 2  弄 10 號 3  樓)、741 地號土地(地上建物門牌:同街巷弄 8
號 1  樓至 4  樓)及 742  地號土地(地上建物門牌:同街巷弄 6  號 1  樓至 4
  樓;以下均稱系爭某號某樓建物)等 3  筆土地,持分面積依序為 25.79、102.99
、102.83  平方公尺(以下稱系爭某某地號土地),原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
案。嗣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1 年 3  月 21 日以系爭 10 號 3  樓、8 號 1  樓
至 3  樓、6 號 2  樓及 3  樓建物(以下稱系爭 6  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為由,
申請系爭 6  戶房屋坐落系爭 740、 741、742 地號土地部分面積(依序為 25.79、
 77.25、51.42 平方公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原處分機關於 111
年 3  月 25 日派員現場勘查,系爭 6  號 1  樓建物供「廣○書局有限公司」設立
營業使用,系爭 6  戶房屋均打通與書局合併使用,供放置古書及各類出版書刊等書
籍,非供住家使用,核與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不符,訴願人申請系爭 740、 741、
742 地號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面積,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原
處分機關遂以系爭號函否准訴願人所請。訴願人不服,提起本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及補充意旨略謂:先夫於 48 年成立廣○書局,近年來隨著電腦及手機普及
    ,閱讀紙本書的人口大為減少,因此滿坑滿谷的書,堆放在鐵架上,甚至淪為廢
    品無法銷售,也沒人幫忙運走,這 2  年來因疫情影響,收入慘澹,不能因鐵架
    上堆放書籍,即認定非供住家使用,請准予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本案本局於 111  年 3  月 25 日派員現場勘查,系爭 6  號 1
    樓建物供「廣○書局有限公司」設立營業使用,系爭 6  戶房屋均打通與書局合
    併使用,供放置古書及各類出版書刊等書籍,非供住家使用,且系爭 6  戶房屋
    全部面積自 111  年 4  月起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核與土地稅法第 9  條
    規定不符,此有營業稅籍主檔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房屋稅籍紀錄表
    、111 年 3  月 25 日勘查紀錄及照片 16 幀等附卷可稽。訴願人申請系爭 740
    、 741、742 地號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面積,仍應按一般用地
    稅率課徵,本局遂以系爭號函否准訴願人所請,於法洵屬有據應予維持。
    理    由
一、按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
    、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第 41
    條規定:「依第 17 條及第 18 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
    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第 1  項)。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
    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第 2  項)。」。
二、次按財政部 80 年 5  月 25 日台財稅第 801247350  號函釋:「(一)依土地
    稅法第 17 條及第 18 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於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
    、事實消滅時,應自其原因、事實消滅之次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三、卷查訴願人所有坐落本市○○區○○段 740  地號土地(地上建物門牌:本市○
    ○區○○街 113  巷 2  弄 10 號 3  樓)、741 地號土地(地上建物門牌:同
    街巷弄 8  號 1  樓至 4  樓)及 742  地號土地(地上建物門牌:同街巷弄 6
    號 1  樓至 4  樓)等 3  筆土地,持分面積依序為 25.79、102.99、102.83
    平方公尺,原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案。嗣訴願人於 111  年 3  月 21
    日以系爭 6  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為由,申請系爭 6  戶房屋坐落系爭 740、 7
    41、742 地號土地部分面積(依序為 25.79、 77.25、51.42 平方公尺)按自用
    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原處分機關於 111  年 3  月 25 日派員現場勘查
    ,系爭 6  號 1  樓建物供「廣○書局有限公司」設立營業使用,系爭 6  戶房
    屋均打通與書局合併使用,供放置古書及各類出版書刊等書籍,非供住家使用,
    核與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不符,此有營業稅籍主檔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房屋稅籍紀錄表、原處分機關 111  年 3  月 25 日勘查紀錄及照片 16
    幀等附卷可稽。訴願人申請系爭 740、 741、742 地號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課徵地價稅之面積,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原處分機關遂以系爭號函否准訴
    願人所請,此,揆諸前開條文,洵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經營書店堆滿坑滿谷的書,堆放在鐵架上,甚至淪為廢品無法銷售
    ,也沒人幫忙運走,這 2  年來因疫情影響,收入慘澹,不能因鐵架上堆放書籍
    ,即認定非供住家使用,請准予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等語。查系爭 6
    號 1  樓建物供「廣○書局有限公司」設立營業使用,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所示,營業項目為書籍、雜誌零售及書籍出版與圖書文具之買賣,該書局設有
    網頁並提供出版品目錄及訂購方式,且仍有其出版書籍之二手書銷售。又依原處
    分機關 111  年 3  月 25 日勘查紀錄,系爭 6  戶房屋均打通與書局合併使用
    ,主要放置舊書刊、古文書等與書局營業相關之貨品供營業使用,非供住家使用
    ,且系爭 6  戶房屋全部面積自 111  年 4  月起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核
    與前揭土地稅法第 9  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是原處分機關核定系爭 7
    40、 741、742 地號土地部分面積(依序為 25.79、 77.25、51.42 平方公尺)
    ,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以系爭號函否准訴願人所請,於法並無違
    誤,訴願人主張,尚難採憑,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陳立夫(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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