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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11121083
旨: 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11985482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11、2、32、48、5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11121083  號
    訴願人  陳○州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新北環稽字第 1110278111 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13  號裁處書所
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於蝦○購
物網站(會員帳號:000000)刊登「德國蟑螂迷幻餵食飼料」、「果蠅出軌了…甜蜜
陷阱屋(20ml)」及「二氧化氯,綠色消毒劑(10  錠)內單顆包裝(現貨供應),
需要統編請告知」產品效能及安全性等商品資訊。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涉及環境用藥
廣告行為,已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遂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及違反
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表項次 27 規定,以民國(下同)11
1 年 2  月 21 日新北環稽字第 1110278111 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
0013  號裁處書(下稱系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並依環
境教育法第 23 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2  小
時。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
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於蝦○拍賣網站刊登的「德國蟑螂餵食飼料」,已載明「
    成分:卵磷脂,維他命 E,維他命 B12,火麻油等。天然食材,不含任何環境藥
    品」,並於回函釋明此商品為餵食飼料,用於取得蟑螂等餵養食蟲動物所需;而
    「果蠅出軌了…甜蜜陷阱屋」亦載明陷阱屋、特殊果酸、不含藥品成分、引誘方
    式等等,也是用於取得果蠅等餵養小型食蟲動物所需,兩者都是餵食飼料而非環
    境用藥;而「二氧化氯,綠色消毒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  年 3  月 7
    日環署化字第 1078000112 號令第 12 條第 3  款(訴願人誤植為「項」)載明
    二氧化氯已免申請許可證,為非環境用藥,且本物品也於內文中敘明「列為食品
    用洗潔劑,可接觸食品器具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主要消毒成分…。」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刊登「德國蟑螂餵食飼料」、「果蠅出軌了…甜蜜陷阱屋
    」等產品,用途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其他防制
    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定義;又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  年 3  月 7  日
    修正發布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12 條第 3  款:「下列物質作為
    環境用藥,免申請許可證:…三、次氯酸及其鹽類、亞氯酸鈉、二氧化氯、硼砂
    (酸)原體。」,訴願人刊登之「二氧化氯,綠色消毒劑」,其二氧化氯成分非
    屬原體,且用途涉及環境衛生消毒殺菌,確屬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環境衛生用藥
    。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逕於
    網路刊登環境用藥廣告,且廣告內容包含德國蟑螂迷幻餵食飼料、消除滿天飛蚊
    、環境消毒劑、消毒殺菌等產品效能及安全性等資訊,違規事實明確等語。
    理    由
一、本案訴願人前於 111  年 3  月 29 日(機關收文日期)提起訴願,經本府以 1
    11  年 5  月 18 日新北府訴決字第 1110683303 號函檢送訴願決定書,認其訴
    願之提起已逾越法定救濟期間,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在案,訴願人不服,提
    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88 號行政訴訟判決審認,
    訴願人實際居住於土城住居所(新北市○○區○○路 278  巷 10 弄 9  號 5
    樓),且為原處分機關所知悉,惟系爭裁處書仍寄存送達於訴願人中和戶籍地址
    (新北市○○區○○街 30 巷 8  號 5  樓)之當地郵局,自不生合法送達效力
    ,故將訴願決定撤銷,由本府重為適法之訴願決定。是以,本案將以系爭裁處書
    為訴願標的,實體審議其處分之合法妥適性,合先敘明。
二、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環境用藥
    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自即日
    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三、次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環境
    用藥:指下列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
    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一)環境衛生用殺蟲劑
    、殺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二、環境用
    藥原體:指用以製造、加工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所需之有效成分原料。
    三、一般環境用藥:指以環境用藥原體經製造、加工,所含有效成分符合中央主
    管機關所規定限量,使用簡便之藥品。四、特殊環境用藥:指以環境用藥原體經
    製造、加工,須在安全防護措施下使用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藥品…。」
    、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
    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
    或情節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停業
    或歇業:一、違反…第 32 條…規定。」。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
    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
    應處罰鍰。」。
四、復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略以
    :「說明: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環境衛生用藥係指環
    境衛生用殺蟲劑、殺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
    。如蚊香、電蚊香、液體電蚊香、噴霧殺蟲劑、蟑螂藥、螞蟻藥、老鼠藥、環境
    衛生殺菌劑等,以及丸、合成樟腦丸、對二氯苯等防蟲藥劑。二、另依環境用
    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
    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又網路販(拍)賣係為廣告行為,如一般民
    眾、個人或未依規定之業者,上網(包括虛擬網路商店)販賣環境衛生用藥(包
    括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或特殊環境衛生用藥)者,則為非法廣告,並依環境用藥管
    理法第 48 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五、再按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2  條規定:「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
    用藥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 1  之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環境
    用藥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第 12 條第 3  款規定:「下列物質作為
    環境用藥,免申請許可證:…三、次氯酸及其鹽類、亞氯酸鈉、二氧化氯、硼砂
    (酸)原體。」。
六、末按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
    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
    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
    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
    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2 款規定:「本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3  項及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
    護法律如下:…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 1  計算環境講習時數。」。
七、卷查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於
    蝦○購物網站(會員帳號:000000)刊登「德國蟑螂迷幻餵食飼料」、「果蠅出
    軌了…甜蜜陷阱屋(20ml)」及「二氧化氯,綠色消毒劑(10  錠)內單顆包裝
    (現貨供應),需要統編請告知」產品效能及安全性等商品資訊。原處分機關認
    訴願人涉及環境用藥廣告行為,此有蝦○購物網站販售頁面、蝦○購物網站會員
    資料、原處分機關稽查紀錄(稽查紀錄編號: 04E11087015)影本等附卷可稽,
    訴願人違規事證應堪認定。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
    定,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表項次 27 規定,計算本案違規情節之罰鍰額度(摘錄)如下表:
八、至訴願人主張所販售之「德國蟑螂餵食飼料」及「果蠅出軌了…甜蜜陷阱屋」,
    已載明成分不含環境藥品,且兩者都是餵食飼料,用於取得蟑螂、果蠅等餵養食
    蟲動物所需,並非環境用藥,而「二氧化氯,綠色消毒劑」,依環境用藥許可證
    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12 條第 3  款規定免申請許可證,亦非環境用藥等語。惟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
    0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意旨,環境用藥係指環境衛生用殺蟲
    劑、殺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包含蟑螂藥
    、螞蟻藥、老鼠藥、環境衛生殺菌劑以及防蟲藥劑等,經檢視卷附訴願人蝦○購
    物網站販售頁面,其刊登之 3  類產品顯係用於殺蟑、除蟲及殺菌消毒,符合前
    揭規定有關「環境用藥」之定義。另查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2
    條及第 12 條等規定,係規範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者,原則應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例外於二氧化氯原體作為環境用藥時,免申請許可證
    ,惟此與訴願人涉及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
    執照,上網販售並為環境用藥廣告之行為,係屬二事,訴願人上開主張容有誤解
    。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表項次 27 規
    定,裁處訴願人 6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附件 1  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2  小時,於法並無違誤,原處分應
    予維持。
九、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定基(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黃愛玲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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