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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11120227
旨: 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10485683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行政罰法 第 7、8 條
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11、2、32、48、5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11120227  號
    訴願人  莊○恩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新北環稽字第 1110268410 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01  號裁處書所
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於蝦皮購
物網站(會員帳號: c0000000n)刊登「日本 VAPE 未來 3  倍長效電子防蚊驅蚊器
 +150 日補充包」產品效能等商品資訊,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民國(下同)11
0 年 11 月 19 日中市環衛字第 1100128355 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卓處。原處分機關
認定訴願人涉及環境用藥廣告行為,遂以訴願人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
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表項
次 27 規定,以首揭號函及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
教育法第 23 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2  小時
。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
一、訴願意旨略謂:本人是在日本留學生,畢業回臺灣買了一些東西要給家人使用,
    家人不需要這些東西,基於怕浪費放久會壞掉,就放在蝦皮販售,不知道這樣已
    經處罰了,本人已知道這是觸犯法規,不會再犯,也會在網路上告知大家不能販
    售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無論故意
    或過失皆應予以處罰,本件訴願人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且行政罰法第 8
    條已明定,縱使不知自己行為乃法規所不許,仍應因違法之行為付出行政處罰責
    任。案既經查獲,即有法定義務之違反,事後下架係屬事後改善行為,仍難執為
    免罰之論據。本局業已考量訴願人違規情事、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處訴願
    人法定最下限罰鍰 6  萬元整,建請維持原處分等語。
    理    由
一、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環境用藥
    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自即日
    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規定:「本法用詞,定
    義如下:一、環境用藥:指下列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其
    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一)
    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
    品。」、第 1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向當
    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第 32 條
    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
    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及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
    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
    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停業或歇業:
    一、違反…第 32 條…規定。」。
三、復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略以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
    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又網路販(拍)賣係為廣告
    行為,如一般民眾、個人或未依規定之業者,上網(包括虛擬網路商店)販賣環
    境衛生用藥(包括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或特殊環境衛生用藥)者,則為非法廣告,
    並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四、再按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
    ,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第 6  點第 1  項規定
    :「主管機關對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裁處罰鍰額度除依附表所列裁量基準辦理
    外,另亦應審酌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
    之資力,予以論處。」。
五、末按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
    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
    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
    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
    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2 款規定:「本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3  項及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
    護法律如下:…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 1  計算環境講習時數。」。
六、卷查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於
    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c0000000n 刊登「日本 VAPE 未來 3  倍長效電子防
    蚊驅蚊器 +150 日補充包」產品效能等商品資訊,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 1
    10  年 11 月 19 日中市環衛字第 1100128355 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卓處,經原
    處分機關認定訴願人涉及環境用藥廣告行為,此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上開號
    函、蝦皮購物網站販售頁面、蝦皮購物網站會員資料、原處分機關 110  年 12
    月 3  日環境用藥稽查紀錄表(稽查編號:981101201707)等影本附卷可稽,訴
    願人違規事證應堪認定。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第 1  款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
    準第 2  點附表項次 27 規定,計算本案違規情節之罰鍰額度(摘錄)如下表:
    原處分機關以首揭號函及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6  萬元罰鍰及環境講習 2  小時,
    洵屬有據。
七、至訴願人主張基於怕浪費放在蝦皮販售,不知道這樣已經處罰,不會再犯等語。
    惟按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8  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者,即應受行政罰,且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本件訴願人未持
    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即於蝦皮購物網站
    刊登「日本 VAPE 未來 3  倍長效電子防蚊驅蚊器 +150 日補充包」產品效能等
    商品資訊,縱非故意違法,亦難謂無過失之責,且系爭產品刊登頁面雖已下架,
    惟此核屬事後改善行為,尚難據以執為免罰之論據。又本案原處分機關業已考量
    訴願人之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等,裁處訴願人 6  萬元之法定最
    低罰鍰金額。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
    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表
    項次 27 規定,裁處訴願人 6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及環境講習
    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附件 1  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2  小時,於法並無違
    誤,原處分應予維持。
八、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陳明燦(代理)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羅承宗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黃愛玲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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