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61075人
號: 1111120104
旨: 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10214588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11、2、32、48、5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11120104  號
    訴願人  嘟○屋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霖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新北環稽字第 1102493793 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10  號裁處書所
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前於民國(下同)108 年 11 月 13 日查獲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
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於蝦○購物網站(會員帳號:00000000
)刊登「【現貨免運費!德國進口 12H  臺灣出貨】一點絕螞蟻絕滅螂殺蟑除蟑螂 1
74T 殺蟑凝膠餌劑除蟻滅蟻泓碩清潔」產品效能及使用方法等資訊,經原處分機關認
訴願人已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遂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及違反環境
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以 109  年 3  月 20 日新北環稽字
第 1090486426 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08  號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
第 1  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2  小時。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經本府訴願審議委
員會以 109  年 7  月 30 日新北府訴決字第 1090727669 號函檢附訴願決定書為訴
願駁回之決定,訴願人不服前揭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120  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在案。
嗣原處分機關於 109  年 8  月 20 日再次查獲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
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於蝦○購物網站(會員帳號:00000000)刊登「
【現貨免運費!174T  凝膠】送 10 個誘餌盒 10g  保證最新公司貨含稅價開發票一
點絕對有效螞蟻絕臺灣現貨寄出」產品效能及使用方法等資訊,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
屬第 2  次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遂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及違反環
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表項次 27 規定,以 110  年 12 月 2
9 日新北環稽字第 1102493793 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10  號裁處
書(下稱系爭號函及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2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
育法第 23 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8  小時。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
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因業務需要,於網路刊登已取得許可
    證之一般環境用藥,其內容若為商品品名、產品圖案、價格、廠商資料(如一般
    商品價目表或折扣商品傳單內容),而不涉及環境用藥產品之效能、使用方式、
    製法或安全性,得不視為環境用藥廣告,此商品為一般用藥。訴願人於 109  年
     11 月 23 日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109  年度簡字第 120  號出庭討論環境用
    藥管理法,尚未討論出結果,此案在訴訟期間,有重複罰鍰之情形,且訴訟結案
    後已將商品全面下架,不再販售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96  年 2  月 15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10
      509 號函釋:「…民眾於(拍賣)網站販賣取得許可證之一般環境用藥,且刊
      登內容如涉及環境用藥產品之效能、使用方式、製法或安全性…仍屬違反環境
      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訴願人刊登內容包含「達到連鎖殺蟑;藥效範圍
      可達 3  至 5  個巢穴」、「1 隻中毒,全巢死亡」、「輕壓左右兩側即可開
      蓋」、「防誤食餌劑盒」及「孩童手指無法深入,也避免寵物舔食」等字樣,
      已涉及環境用藥產品之效能、使用方式及安全性,違規事實明確。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120  號行政訴訟案件,其訴訟標的為本
      局 109  年 3  月 20 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08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
      ,該案違規日期為 108  年 11 月 13 日,且該處分業於 109  年 3  月 25
      日合法送達至處分時訴願人之公司登記地址,而本案係本局於 109  年 8  月
       20 日再次查獲訴願人有刊登環境用藥廣告之情事,分屬 2  次違反相同法條
      之獨立案件,並無所陳重複罰鍰之情形。至訴願人表示訴訟結案後已將商品全
      面下架,僅屬事後改善作為,仍難免卻違法責任等語。
    理    由
一、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環境用藥
    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自即日
    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規定:「本法用詞,定
    義如下:一、環境用藥:指下列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其
    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一)
    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
    品。」、第 1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向當
    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第 32 條
    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
    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及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
    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
    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停業或歇業:
    一、違反…第 32 條…規定。」。
三、復按環保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略以:「…依環
    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
    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又網路販(拍)賣係為廣告行為,如一
    般民眾、個人或未依規定之業者,上網(包括虛擬網路商店)販賣環境衛生用藥
    (包括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或特殊環境衛生用藥)者,則為非法廣告,並依環境用
    藥管理法第 48 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及環保署 9
    6 年 2  月 15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10509 號函釋略以:「…民眾於(拍賣)網
    站販賣取得許可證之一般環境用藥,且刊登內容為商品品名、產品圖案、價格、
    廠商資料(如一般商品價目表或折扣商品傳單內容),而不涉及環境用藥產品之
    效能、使用方式、製法或安全性,得不視為環境用藥廣告…前項刊登內容如涉及
    環境用藥產品之效能、使用方式、製法或安全性…仍屬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
    2 條規定…。」。
四、再按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
    ,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第 6  點第 1  項規定
    :「主管機關對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裁處罰鍰額度除依附表所列裁量基準辦理
    外,另亦應審酌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
    之資力,予以論處。」。
五、末按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
    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
    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
    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
    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2 款規定:「本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3  項及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
    護法律如下:…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 1  計算環境講習時數
    (第 1  項)。1 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內,第 2  次以上
    違反同一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同條同項(款、目)規定者,應依前項規定
    之 2  倍計算環境講習時數,最高至 8  小時(第 2  項)。」。
六、卷查原處分機關前於 108  年 11 月 13 日查獲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
    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於蝦○購物網站(會員帳號:00000000
    )刊登環境用藥產品效能及使用方法等資訊,經原處分機關裁處訴願人 6  萬元
    罰鍰及環境講習 2  小時。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 1
    09  年 7  月 30 日新北府訴決字第 1090727669 號函檢附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
    回之決定,訴願人不服前揭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120  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在案。嗣原處分機關於 109  年 8  月 2
    0 日再次查獲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
    執照,於蝦○購物網站(會員帳號:00000000)刊登「【現貨免運費!174T  凝
    膠】送 10 個誘餌盒 10g  保證最新公司貨含稅價開發票一點絕對有效螞蟻絕臺
    灣現貨寄出」產品效能及使用方法等資訊,此有蝦○購物網站販售頁面、蝦○購
    物網站會員資料等附卷可稽,訴願人違規事證應堪認定。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屬
    第 2  次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及違反環
    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表項次 27 規定,計算本案違規情
    節之罰鍰額度(摘錄)如下表:
    及依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本案環境講習時數(
    摘錄)如下表:
七、至訴願人主張網路刊登內容如不涉及環境用藥產品之效能、使用方式、製法或安
    全性,得不視為環境用藥廣告等語。惟查本案訴願人於蝦○購物網站刊登之內容
    包含「達到連鎖殺蟑;藥效範圍可達 3  至 5  個巢穴」、「1 隻中毒,全巢死
    亡」、「輕壓左右兩側即可開蓋」、「防誤食餌劑盒」及「孩童手指無法深入,
    也避免寵物舔食」等字樣,應認已涉及環境用藥產品之效能、使用方式、製法或
    安全性等,依環保署 96 年 2  月 15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10509 號函釋意旨,
    仍屬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應予裁罰。
八、又訴願人主張此案在訴訟期間,有重複罰鍰之情形,且訴訟結案後已將商品全面
    下架,不再販售等語。惟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120  號行政訴
    訟判決,其訴訟標的為原處分機關 109  年 3  月 20 日新北環稽字第 1090486
    426 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08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該案違
    規日期為 108  年 11 月 13 日,而本案係原處分機關於 109  年 8  月 20 日
    再次查獲訴願人有刊登環境用藥廣告之違規情事,故以系爭號函及裁處書裁處訴
    願人,並無重複處罰之情形。另訴願人縱於上開訴訟程序終結後已將商品全面下
    架,惟此核屬事後改善行為,尚難據以執為免罰之論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
    願人屬第 2  次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及
    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表項次 27 規定,裁處訴願
    人 12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附件 1  及第 2  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8  小時,於法並無違誤,原處分應
    予維持。
九、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羅承宗(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黃愛玲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附表.PDF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