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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11100360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10683269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27、4、41、50 條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4、5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11100360  號
    訴願人  王○珠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新
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43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
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騎乘訴外人陳○良所有車輛(車號:000-0000,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下
同)110 年 7  月 27 日 6  時 59 分許行經本市○○區○○街 65 號旁,未依本市
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將垃圾直接投入垃圾車內交付清除。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已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5  條、第 14 條第 1  項
第 4  款及本府環境保護局 108  年 4  月 16 日新北環資字第 1080662600 號公告
規定,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第 2  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6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
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110 年 7  月間行走式垃圾車隨車人員表示非洲豬瘟及 C0000-0
    0 疫情期間沒有資源回收車,資源回收直接丟進垃圾車。110 年 7  月 27 日訴
    願人因未趕上行走式垃圾車,改至定點式垃圾車丟棄垃圾,在確認現場無資源回
    收車下便循例將回收品及樹枝丟進垃圾車。定點式垃圾車旁的環保局人員有制止
    並引導其他民眾將回收品丟進垃圾車旁的白色垃圾袋內,環保局人員並未勸阻或
    指引訴願人。經詢問原處分機關表示行走式和定點式垃圾車沒有不同的規定,原
    處分機關和清潔隊說法不一致,訴願人丟棄的物品為一般回收物及樹枝,且為初
    犯,裁罰 3,600  元不合比例原則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未依本市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將垃圾交付清除,依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因一般廢棄物回
    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違反中央主
    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訂定之規定,其污染程度係數為 A=1~3,行為人未依規定排出
    整包垃圾包,易造成病媒孳生(鼠、蠅、蟑螂等),污染程度較大,於不牴觸其
    係數範圍內認定 A=3,訴願人違規行為明確,仍應處罰等語。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廢棄物清理
    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自即日生效。」。準此,
    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
    、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  項)。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
    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第 2  項)。
    」、第 50 條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1  千 2  百元以
    上 6  千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 12 條之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
    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應依執行機關公告之
    分類、收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第 14 條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方式分類後,始得交付回收、清
    除或辦理:…四、一般垃圾:(一)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
    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垃圾車清除…(第 1  項)。」。
三、再按本府環境保護局 108  年 4  月 16 日新北環資字第 1080662600 號公告:
    「主旨:公告訂定『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及排出方式』,並自 108  年 5  月
    1 日生效。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第 2  項。公告事項:一、新北市(以
    下簡稱本市)一般廢棄物,…應使用貼有本市或臺北市製作防偽標籤之專用垃圾
    袋、環保兩用袋及其他袋狀容器,將垃圾包紮妥當,依本市規定時間及垃圾車到
    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入垃圾車內,交付清除。…四、未依本公告規定方式清
    運及排出,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第 2  項,以同法第 50 條第 2  款規
    定處罰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
    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
    第 1  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
    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
    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適用附表 1。」。
四、卷查訴願人騎乘訴外人陳○良所有系爭車輛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及地點未依本市規
    定使用專用垃圾袋將垃圾直接投入垃圾車內,交付清除,此有原處分機關採證照
    片數幀附卷可稽,違規事實足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及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揭公告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第 2  款及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規定,裁處訴願人 3,600  元罰鍰,
    洵屬有據。本案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附表 1  項次 2  之規定,計算違規情節之罰鍰金額如下表:
五、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和清潔隊說法不一致及裁罰 3,600  元不合比例原則等
    語。惟查訴願人並不否認有未使用專用垃圾袋將垃圾直接投入垃圾車之事實,然
    依首揭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規定,一般垃圾應依執行機關公告之分類、
    收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即依本府環境保護局
    108 年 4  月 16 日新北環資字第 1080662600 號公告,一般廢棄物應使用本市
    專用垃圾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依本市規定時間及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
    投入垃圾車內,交付清除,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本府既有上開公告,自不可能
    允許民眾得未使用專用垃圾袋即得將垃圾投入垃圾車內,且本府於非洲豬瘟及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對於一般垃圾之清除、處理亦無特別之規定。另原
    處分機關已考量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等,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
    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附表 1  項次 2  之規定,以首揭裁
    處書裁處訴願人 3,600  元罰鍰,於法並無違誤,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景玉鳳(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羅承宗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黃愛玲

如對本決定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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