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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11080585
旨: 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11062940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2、23、4、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11080585  號
    訴願人  林○明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00020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本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11 年 2  月 27 日 22 時 21 分許,在
本市汐止區中油汐平站前執行路邊攔查勤務,查獲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機車(車號
:000-0000,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遂通報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
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
1019696401  號公告事項八、(二)規定,爰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
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
(下同)3,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當下被警察攔檢時,訴願人有向警察說明以前有去基隆市環保局
    驗過噪音並且檢驗合格,只是沒有帶證明文件以及排氣管檢驗貼紙,事後訴願人
    在一週內原車原況重新回到基隆市環保局驗車,並且檢驗合格,請求撤銷原處分
    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訴願人駕駛系爭車輛於本市公告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
    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此有查處機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及現場採證照片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依法告
    發處分,洵屬有據等語。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噪音管制法
    …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自即日生效。」。準此,
    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四、其
    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第 23 條規定:「違反第 8  條規定者,處新臺
    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罰鍰上下│裁罰基準(新│
    │    │        │        │                │限(新臺│臺幣)      │
    │    │        │        │                │幣)    │            │
    ├──┼────┼────┼────────┼────┼──────┤
    │1   │第 8  條│第 23 條│於公告之時間、地│3,000-  │1.第一次違反│
    │    │        │        │區或場所,從事第│30,000  │  裁處 3,000│
    │    │        │        │8 條規定之致妨害│元      │  元。      │
    │    │        │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2.經處罰後仍│
    │    │        │        │之行為          │        │  未停止其行│
    │    │        │        │                │        │  為者,其按│
    │    │        │        │                │        │  次處罰金額│
    │    │        │        │                │        │  得依第 1  │
    │    │        │        │                │        │  次裁處金額│
    │    │        │        │                │        │  逐次遞增至│
    │    │        │        │                │        │  上限金額。│
    └──┴────┴────┴────────┴────┴──────┘
三、復按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主旨
    :修正『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
    並自即日生效。…公告事項:…八、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二)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
    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九、違反本公告者,
    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
    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四、卷查本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員警於 111  年 2  月 27 日 22 時 21 分許,在本市
    汐止區中油汐平站前執行路邊攔查勤務,查獲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
    輛行駛於道路,違反本府上揭公告之公告事項八、(二)及噪音管制法第 8  條
    第 4  款規定,此有本府警察局查處機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採證照片影本及使
    用中車輛噪音查驗合格雲端資料庫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洵
    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被攔檢時有向警察說明以前有檢驗合格,只是沒有帶證明文件以
    及排氣管檢驗貼紙,事後訴願人在一週內原車原況重新回到基隆市環保局驗車,
    並且檢驗合格等語。惟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規定授權公告,其目的係為維護民眾
    夜間休憩環境安寧,故禁止於夜間特定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合格排氣
    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係屬行為管制,一經違反者即應受罰。查訴願人於事實欄
    所述時間、地點遭本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員警攔查時,經員警當場以目視判別系爭
    車輛疑似使用非原廠且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之排氣管,經移案原處
    分機關查察判定該車輛確實無檢驗合格之資訊,此有使用中車輛噪音查驗合格雲
    端資料庫查詢資料在卷可查,是訴願人於禁止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
    檢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之違規事實明確。系爭車輛之排氣管縱於
    事後經基隆市環保局檢驗合格,仍屬事後改善行為,訴願人之主張,顯有誤解,
    核不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事項八、(二)規定
    ,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3,000  元罰鍰,並無違誤,原處分應予維持
    。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定基(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黃愛玲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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