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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11080258
旨: 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10536948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2、23、4、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11080258  號
    訴願人  潘○寧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00034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本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10 年 12 月 28 日 23 時 20 分許,在本市瑞芳
區台 2  丁線 9.5K 處執行路邊攔查勤務,查獲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
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機車(車號:
 000-000,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遂通報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已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
19696401  號公告事項八、(二)規定,爰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
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
下同)3,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之前經過員警攔查處,檢查酒駕車輛都沒事,此次經過員
    警要求寫環保局單子,並告知之後收到通知前往驗車,當時和員警確認是否會罰
    款?員警告知驗車過就沒事。訴願人等環保局通知驗車卻變罰款不合理,也和員
    警告知訴願人之內容不符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訴願人於本市公告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
    ,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此有查
    處機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及現場採證照片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依法告發處分,
    洵屬有據等語。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噪音管制法
    …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自即日生效。」。準此,
    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四、其
    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第 23 條規定:「違反第 8  條規定者,處新臺
    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罰鍰上下│裁罰基準(新│
    │    │        │        │                │限(新臺│臺幣)      │
    │    │        │        │                │幣)    │            │
    ├──┼────┼────┼────────┼────┼──────┤
    │1   │第 8  條│第 23 條│於公告之時間、地│3,000-  │1.第一次違反│
    │    │        │        │區或場所,從事第│30,000  │  裁處 3,000│
    │    │        │        │8 條規定之致妨害│元      │  元。      │
    │    │        │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2.經處罰後仍│
    │    │        │        │之行為          │        │  未停止其行│
    │    │        │        │                │        │  為者,其按│
    │    │        │        │                │        │  次處罰金額│
    │    │        │        │                │        │  得依第 1  │
    │    │        │        │                │        │  次裁處金額│
    │    │        │        │                │        │  逐次遞增至│
    │    │        │        │                │        │  上限金額。│
    └──┴────┴────┴────────┴────┴──────┘
三、復按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主旨
    :修正『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
    並自即日生效。…公告事項:…八、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二)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
    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九、違反本公告者,
    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
    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四、卷查本府警察局員警於 110  年 12 月 28 日 23 時 20 分許,在本市瑞芳區台
    2 丁線 9.5K 處執行路邊攔查勤務,查獲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
    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輛行
    駛於道路,違反本府上揭公告之公告事項八、(二)及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規定,此有本府警察局查處機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及採證照片影本附卷可稽,
    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洵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訴願人等環保局通知驗車卻變罰款不合理,也和員警告知訴願人
    驗車過就沒事之內容不符等語。惟查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地點遭本府警察
    局員警攔查時,經員警當場以目視判別系爭車輛疑似使用非原廠且未經主管機關
    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之排氣管,經移案原處分機關查察判定該車輛確實無檢驗合
    格之資訊,此有本府警察局查處機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及採證照片影本在卷可查
    ,是訴願人於禁止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輛
    行駛於道路之違規事實明確。再者,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規定授權公告,其目的
    係為維護民眾夜間休憩環境安寧,故禁止於夜間特定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
    審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係屬行為管制,一經違反者即應受罰,不以
    先命至指定場所檢驗為裁罰要件,是訴願人所陳,容有誤解,尚難採憑。從而,
    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10  年 10 月 2
    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事項八、(二)規定,依噪音管制法
    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以首
    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3,000  元罰鍰,並無違誤,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陳立夫(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黃愛玲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

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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