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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11070490
旨: 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10911139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行政罰法 第 7、8 條
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11、2、32、48、5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11070490  號
    訴願人  康○芬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新北環稽字第 1110578346 號函檢送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01  號裁處書所
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蝦○購物網站(會員帳號: 00000000000)刊登「日本代購蟑螂剋星 -
蟑螂屋 12 入(4 種形狀)」產品使用方式及效能等資訊,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
同)111 年 1  月 6  日查證確認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
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逕行為環境用藥廣告行為,已涉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遂認訴願人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爰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
、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表第 27 項次等規定,以首揭
號函及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及環
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訴願人不服,提起本
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受裁罰金額 6  萬元,與訴願人因代購系爭商品之總所得
    僅數百元差距甚大,處罰之金額應不符合比例原則;再者,訴願人係受商業周刊
    與蝦○網站之誤導,訴願人並非明知違法而為之,可歸責於訴願人之責任非為全
    部。且訴願人為家庭主婦,並無固定職業,代購商品之所得僅能貼補家用,裁罰
    6 萬元影響訴願人家庭生計甚鉅,且經原處分機關通知後,訴願人即立即將系爭
    產品下架,顯見訴願人並非故意觸法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於蝦○購物網站拍賣平台之商
    品確屬環境用藥管理法納管之環境用藥,其違規事實明確,本局據以告發,處分
    並無違誤等語。
    理    由
一、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環境用
    藥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
    自即日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第 7  款規定:「本
    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環境用藥:指下列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
    製劑,依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
    藥:(一)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
    生生物之藥品。…七、病媒防治業:指從事環境衛生之蟲、、鼠等病媒、害蟲
    防治及殺菌消毒之業者。」、第 1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
    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
    營業。」、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
    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
    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
    工、停業或歇業:一、違反…第 32 條或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
三、再按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
    ,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及第 6  點第 1  項規定
    :「主管機關對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裁處罰鍰額度除依附表所列裁量基準辦理
    外,另亦應審酌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
    之資力,予以論處。」。
四、又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
    …二、另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
    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又網路販(拍)賣係為廣
    告行為,如一般民眾、個人或未依規定之業者,上網(包括虛擬網路商店)販賣
    環境衛生用藥(包括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或特殊環境衛生用藥)者,則為非法廣告
    ,並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五、又按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
    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
    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
    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
    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及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2 款規定:「本法第 8  條第 2  第 3  款、第 3  項及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護
    法律如下: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
    定:「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 1  計算環境講習時數。」。
六、卷查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於
    蝦○購物網站(會員帳號: 00000000000)刊登「日本代購蟑螂剋星 -  蟑螂屋
     12 入(4 種形狀)」產品使用方式及效能等資訊,經原處分機關於 111  年 1
    月 6  日查證確認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
    許可執照,逕行為環境用藥廣告行為,已涉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
    ,並經處分機關認其逕行為環境用藥之廣告行為,此有原處分機關稽查紀錄表(
    稽查編號: 94E11100023)、稽查照片及刊登廣告頁面等附卷可稽,其違規事實
    足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同法第 4
    8 條第 1  款、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表等規定,
    計算本案違規情節之罰鍰金額(摘錄)如下表:
    ┌─┬────┬────┬─────┬─────┬────┬────┐
    │項│違反條款│處罰條款│環境用藥種│違規次數加│罰鍰額度│備註    │
    │次│        │及罰鍰範│類加權=A  │權=N      │計算方式│        │
    │  │        │圍(新臺│          │          │        │        │
    │  │        │幣)    │          │          │        │        │
    ├─┼────┼────┼─────┼─────┼────┼────┤
    │27│第 32 條│第 48 條│1.一至三種│1.一次:  │A×N×6 │裁量基準│
    │  │:非環境│:6 萬元│  :A=1。 │  N=1     │萬元    │第 6  條│
    │  │用藥業者│以上 30 │2.四至六種│2.二次:  │        │及行政罰│
    │  │而廣告環│萬元以下│  :A=2。 │  N=2     │        │法第 18 │
    │  │境用藥  │        │3.七種以上│3.三次以上│        │條第 1  │
    │  │        │        │  :A=5。 │  :N=5   │        │項、第 3│
    │  │        │        │          │          │        │項      │
    ├─┴────┴────┴─────┴─────┴────┴────┤
    │本件罰鍰金額 1x1x6  萬元=6 萬元                                   │
    └─────────────────────────────────┘
    及依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環境教育講習時數(摘錄)如下
    表:
    ┌─┬────┬────┬─────┬──────────┬────┐
    │項│違反法條│裁罰依據│違反行為  │裁處金額與同一條款適│環境講習│
    │次│        │        │          │用對象最高上限罰鍰金│(時數)│
    │  │        │        │          │額之比例(A)       │        │
    │  │        │        │          │                    │        │
    ├─┼────┼────┼─────┼─────┬────┼────┤
    │1 │違反環境│第 23 條│違反環境保│裁處金額逾│A≦35% │2       │
    │  │保護法律│、第 24 │護法律或自│新臺幣 1  │        │        │
    │  │或自治條│條      │治條例之行│萬元      │        │        │
    │  │例      │        │政法上義務│          │        │        │
    │  │        │        │,經處分機│          │        │        │
    │  │        │        │關處新臺幣│          │        │        │
    │  │        │        │5 千以上罰│          │        │        │
    │  │        │        │鍰或停工、│          │        │        │
    │  │        │        │停業處分者│          │        │        │
    │  │        │        │。        │          │        │        │
    └─┴────┴────┴─────┴─────┴────┴────┘
七、至訴願人主張受裁罰金額 6  萬元,與因代購系爭商品之總所得僅數百元差距甚
    大,處罰之金額應不符合比例原則;再者,訴願人係受商業周刊與蝦○網站之誤
    導,訴願人並非明知違法而為之,可歸責於訴願人之責任非為全部,訴願人為家
    庭主婦,並無固定職業,代購商品之所得僅能貼補家用,裁罰 6  萬元影響訴願
    人家庭生計甚鉅,且經原處分機關通知後,訴願人即立即將系爭產品下架,顯見
    訴願人並非故意觸法等語。惟按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8  條規定,因
    故意或過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即應受行政罰,且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
    處罰責任。本件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
    可執照,即於蝦○購物網站刊登「日本代購蟑螂剋星 -  蟑螂屋 12 入(4 種形
    狀)」產品效能等商品資訊,縱非故意違法,亦難謂無過失之責。又本案原處分
    機關業已考量訴願人之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等,裁處訴願人 6
    萬元之法定最低罰鍰金額。訴願人主張,尚難採憑。從而,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
    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違反環境用藥管
    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表第 27 項次等規定,裁處訴願人 6  萬元
    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處
    環境講習 2  小時,於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景玉鳳(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羅承宗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黃愛玲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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