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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11070431
旨: 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10811100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2、23、4、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11070431  號
    訴願人  楊○珵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00051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於民國(下同)111 年 1  月 15 日 23 時 23 分許,於本市
○○區○○路與工五路交叉路口執行路邊攔查,查獲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
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機車(車
號 000-000,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並通報原處分
機關查處。原處分機關遂以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之公告事項八、(二)(噪音管
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規定,依同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
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之項次 1  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
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
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系爭車輛雖非原廠排氣管,惟外觀、型式皆為合法,並無加工故
    意改裝,當日攔查人員及裁處書也無實際量測機車噪音,只因非原廠排氣管即開
    罰,無判定標準也不符合行政規則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訴願人於本市公告禁止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
    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
    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規定,此有本府
    機動車輛噪音檢查紀錄表及採證照片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並無違誤
    等語。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噪音管制法
    …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自即日生效。」準此,本
    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之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第 23 條:「違反第 8  條規定者,處新臺
    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罰鍰上下│裁罰基準(新│
    │    │        │        │                │限(新臺│臺幣)      │
    │    │        │        │                │幣)    │            │
    ├──┼────┼────┼────────┼────┼──────┤
    │1   │第 8  條│第 23 條│於公告之時間、地│3,000-  │1.第一次違反│
    │    │        │        │區或場所,從事第│30,000  │  裁處 3,000│
    │    │        │        │8 條規定之致妨害│元      │  元。      │
    │    │        │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2.經處罰後仍│
    │    │        │        │之行為          │        │  未停止其行│
    │    │        │        │                │        │  為者,其按│
    │    │        │        │                │        │  次處罰金額│
    │    │        │        │                │        │  得依第 1  │
    │    │        │        │                │        │  次裁處金額│
    │    │        │        │                │        │  逐次遞增至│
    │    │        │        │                │        │  上限金額。│
    └──┴────┴────┴────────┴────┴──────┘
三、再按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主旨
    :修正『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
    並自即日生效。公告事項:…八、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
    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二)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
    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九、違反本公告者,依
    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
    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四、卷查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地,被查獲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
    排氣管之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致妨害他人生活安寧,此有本府機動車輛噪音檢
    查紀錄表及採證照片等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認定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
    之公告事項八、(二)規定,依同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之項次 1  規定裁罰訴願人,洵堪認定。
五、至訴願人主張系爭車輛雖非原廠排氣管,惟外觀、型式皆為合法,並無加工故意
    改裝,當日攔查人員及裁處書也無實際量測機車噪音等語。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明定不得從事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係採「
    行為管制」,而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
    告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規定授權公告,其目的係為維護民眾夜間
    休憩環境安寧,故禁止於夜間特定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合格排氣管之
    車輛行駛於道路,一經違反者即應受罰。訴願人主張,尚難採認。是原處分機關
    以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
    車輛行駛於道路,依前揭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 3,000  元罰鍰,並無不合
    ,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景玉鳳(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羅承宗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黃愛玲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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