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11070234 號
訴願人 采○○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南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新北
環稽字第 1110306842 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78 號裁處書所為之
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前於民國(下同)110 年 11 月 15 日 16 時 22 分許,派員前往位於
本市新店區○○路○段 131 號 23 樓(屬本市第 2 類噪音管制區)稽查,現場噪
音源為訴願人承攬之民宅裝修工程,經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於陳情人指定之生活居住
場所,以 RION00-00 型噪音儀量測裝修工程產生噪音之均能音量為 75.9 分貝,背
景音量為 52.1 分貝(因均能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大於 10 分貝,不予修正音量),
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 6 條所定營建工程第 2 類管制區日間管制標準(67 分貝
),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爰依同
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以 110 年 11 月 15 日第 006783 號執行違反噪音管制
法案件通知書,通知訴願人應於 110 年 11 月 18 日 16 時 40 分前完成改善。嗣
原處分機關於 110 年 11 月 19 日 16 時 10 分許派員前往複查,並於相同地點再
次量測裝修工程產生噪音之均能音量為 73.4 分貝,背景音量為 39.4 分貝(因均能
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大於 10 分貝,不予修正音量),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 6
條所定營建工程第 2 類管制區日間管制標準(67 分貝)。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已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噪音管制標準第 6 條規定,遂依同法
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2
規定,以首揭號函及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7 萬 2,000 元罰鍰,並依
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4
小時。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
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因為此大樓年份 10 年以上,樓板隔音差是很容易超標,且法規
上第 2 類營建工程晚日噪音管制標準是 67 分貝,和一般裝修認知 80 分貝內
,是有所落差。拆除牆所產生之聲音皆超出 70 分貝以上,且是時效性並非常態
性噪音,事後訴願人也有增加隔音墊、地毯做後續工程維護減少噪音,訴請免於
處罰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本局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地點,依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第 6
款第 1 目規定,於陳情人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點測量之音量,超過營建工程第
2 類管制區日間管制標準,經限期改善,於系爭地點測得音量仍逾上述噪音管制
標準,本局依法告發處分,並無違誤等語。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噪音管制法
…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自即日生效。
」。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
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其管制
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規定:「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
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四、營建工程。(第 1 項)
。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2 項)。
」、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2 項第 3 款規定:「違反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
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三、營建工
程:處新臺幣 1 萬 8 千元以上 18 萬元以下罰鍰(第 1 項)。前項限期改
善之期限規定如下: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 4 日(第 2 項)。」。
三、復按噪音管制標準第 1 條規定:「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
訂定之。」、第 2 條規定:「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管制區:指噪音管
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 1 類至第 4 類噪音管制區。二、音量:以分貝(
dB(A) )為單位,括號中 A 指在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量值。三、背景音
量:指除測量音源以外之音量。…五、時段區分:(一)日間:指各類管制區上
午 7 時至晚上 7 時…。六、均能音量:指特定時段內所測得音量之能量平均
值。20Hz 至 20k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 表示;20Hz 至 200Hz 之均能音量
以 Leq,LF 表示;其計算公式如下:…。…十四、營建工程:在地面上下新建、
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施及改變自然環境之施工行為。」、
第 3 條規定:「噪音音量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四、背景音量之修正:(一
)測量場所之背景音量,至少與欲測量音源之音量相差 10 分貝(dB(A) )以
上,如相差之數值未達 10 分貝(dB(A) ),則欲測量音量以下列公式計算或
以附表修正之。…六、測量地點:(一)測量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
、營建工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或設施(不含風力發電機組)音
源 20Hz 至 20kHz 頻率範圍時,於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點測量。但陳
情人不指定於其居住生活之地點測量者,得由主管機關指定該工廠(場)、娛樂
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或設施(不含風
力發電機組)周界外任何地點測量之,並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 1 公尺以上
。」、第 6 條規定:「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 1 條規定:「本準則依噪音管制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之。」、第 3 條規定:「噪音管制區類別之劃分,得參考都市計畫
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計畫及使用情形予以粗分類,再依噪音現況逐步調整
劃定。」、本府 110 年 4 月 1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06560722 號公告:
「主旨:公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範圍…依據:噪音管
制法第 7 條第 1 項。公告事項:一、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劃定如下:(一)
第 1 類:國家公園。(二)第 2 類: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住宅區。…。」、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依附
表 1 所列情事裁處之。」。
四、末按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
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
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
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
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5
款規定:「本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3 項及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護
法律如下:…五、噪音管制法。」,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 1 計算環境講習時數。」。
五、卷查原處分機關前於 110 年 11 月 15 日 16 時 22 分許,派員前往位於本市
新店區○○路○段 131 號 23 樓(屬本市第 2 類噪音管制區)稽查,現場噪
音源為訴願人承攬之民宅裝修工程,經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於陳情人指定之生活
居住場所,以 RION00-00 型噪音儀量測裝修工程產生噪音之均能音量為 75.9
分貝,背景音量為 52.1 分貝(因均能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大於 10 分貝,不予
修正音量),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 6 條所定營建工程第 2 類管制區日間管
制標準(67 分貝),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
第 4 款及噪音管制標準第 6 條規定,爰依同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
定,以 110 年 11 月 15 日第 006783 號執行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通知書,通
知訴願人應於 110 年 11 月 18 日 16 時 40 分前完成改善。嗣原處分機關於
110 年 11 月 19 日 16 時 10 分許派員前往複查,並於相同地點再次量測裝修
工程產生噪音之均能音量為 73.4 分貝,背景音量為 39.4 分貝(因均能音量與
背景音量相差大於 10 分貝,不予修正音量),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 6 條
所定營建工程第 2 類管制區日間管制標準(67 分貝),此有原處分機關 110
年 11 月 26 日稽查紀錄(編號: 04E11077389)及現場採證照片影本、109 年
7 月 24 日第 004407 號執行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通知書、原處分機關 110 年
11 月 20 日稽查紀錄(編號: 04E11078717)及現場採證照片影本等附卷可稽
,訴願人違規事證洵堪認定。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噪音管制標準第 6 條規定,依同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
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2 規定,計算本案違規
情節之罰鍰額度(摘錄)如下表:
原處分機關以首揭號函及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7 萬 2,000 元罰鍰及環境講習
4 小時,揆諸前揭規定,洵屬有據。
六、又訴願人主張此大樓年份 10 年以上,樓板隔音差、容易超標,且法規上第 2
類營建工程晚日噪音管制標準是 67 分貝,和一般裝修認知 80 分貝內,是有所
落差;事後訴願人也有增加隔音墊、地毯做後續工程維護減少噪音,請免於處罰
等語。查訴願人既從事營建、裝修等相關工程之承攬廠商,對於噪音管制法及其
他相關法令規定,理應積極確認並妥適遵循,尚不得以一般裝修認知 80 分貝內
為由,而主張於本案免責;另原處分機關對於訴願人 110 年 11 月 15 日 16
時 22 分許發生之違規事實,已依噪音管制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訴願
人限期改善,並依同法條第 2 項第 3 款:「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
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 4 日。」規定,命其於 110 年 11 月 18 日 16 時 4
0 分前完成改善。惟原處分機關再於 110 年 11 月 19 日派員前往稽查,仍查
獲訴願人有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 6 條所定營建工程第 2 類管制區日間管制
標準(67 分貝)之違規事實,縱訴願人自述已增加隔音墊、地毯等減少噪音措
施,核屬事後改善行為,無礙本件違規行為之成立,是訴願人主張,尚難採據。
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噪音管
制標準第 6 條規定,依同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
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2 規定,以首揭號函及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7
萬 2,000 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4 小時,於法並無違誤,原處分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羅承宗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黃愛玲
如對本決定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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