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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11061258
旨: 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12247557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11、2、32、48、5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11061258  號
    訴願人  李○儒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新北環稽字第 1112014039 號函檢送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05  號裁處書所
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蝦○購物網站(會員代號:000000)刊登「【有效期限 2023.3.3 】興家
安速果蠅餌劑 38g  果蠅」產品效能等資訊,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11 年 7
  月 29 日查證確認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
可執照,逕行為環境用藥廣告行為,已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表第 27 項次
規定,以 111  年 10 月 21 日新北環稽字第 1112014039 號函檢送同日新北環稽字
第 00-000-000005  號裁處書(下稱系爭裁處)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
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處環境講
習 2  小時。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
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因家人將他人給予之興家安速果蠅餌劑 38g,委託訴願人於網站
    上刊登讓有需要的人購買,訴願人不清楚此商品是有涉及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
    因而將此商品在蝦○購物網站進行刊登,但在得知商品可能有觸法時即立刻自行
    下架(111 年 4  月 30 日),從上架至下架過程中絕對無蓄意廣告或任何交易
    行為,請求撤銷處罰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訴願人於蝦○購物網站(會員代
    號:000000)刊登之商品確屬環境用藥管理法納管之環境用藥,其違規事實明確
    ,本局據以告發,處分並無違誤等語。
    理    由
一、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環境用
    藥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自
    即日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第 7  款規定:「本
    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環境用藥:指下列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
    製劑,依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
    藥:(一)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
    生生物之藥品。…七、病媒防治業:指從事環境衛生之蟲、、鼠等病媒、害蟲
    防治及殺菌消毒之業者。」、第 1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
    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
    營業。」、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
    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
    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
    工、停業或歇業:一、違反…第 32 條或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
三、復按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
    ,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及第 6  點第 1  項規定
    :「主管機關對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裁處罰鍰額度除依附表所列裁量基準辦理
    外,另亦應審酌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
    之資力,予以論處。」。
四、再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
    …二、另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
    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又網路販(拍)賣係為廣
    告行為,如一般民眾、個人或未依規定之業者,上網(包括虛擬網路商店)販賣
    環境衛生用藥(包括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或特殊環境衛生用藥)者,則為非法廣告
    ,並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五、又按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
    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
    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
    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
    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及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2 款規定:「本法第 8  條第 2  第 3  款、第 3  項及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護
    法律如下: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
    定:「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 1  計算環境講習時數。」。
六、卷查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於
    蝦○購物網站(會員代號:000000)刊登「【有效期限 2023.3.3 】興家安速果
    蠅餌劑 38g  果蠅」產品效能等資訊,經原處分機關於 111  年 7  月 29 日查
    證確認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
    逕行為環境用藥廣告行為,已涉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此有原處
    分機關稽查紀錄表(稽查編號: 04E11146457)、稽查照片、公務電話紀錄及刊
    登廣告頁面等附卷可稽,其違規事實足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環境用
    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
    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表等規定,計算本案違規情節之罰鍰金額(摘錄)如下
    表:
七、至訴願人主張其不清楚此商品是有涉及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且於 111  年 4
    月 30 日已將商品下架等語。惟按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8  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即應受行政罰,且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
    政處罰責任。本件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
    許可執照,即於蝦○購物網站(會員代號:000000)刊登「【有效期限 2023.3.
    3 】興家安速果蠅餌劑 38g  果蠅」產品效能等資訊,縱非故意違法,亦難謂無
    過失之責,且訴願人主張商品已於 111  年 4  月 30 日下架,惟依卷附蝦○網
    站資料日期係 111  年 5  月 24 日,訴願人主張,尚不足採。又本案原處分機
    關業已考量訴願人之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等,裁處訴願人 6  萬
    元之法定最低罰鍰金額。從而,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表第 27 項次等規定,裁處訴願人 6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於法並無
    違誤,應予維持。
八、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陳明燦(代理)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唐美芝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9  日
相關圖表: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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