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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11061203
旨: 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12162725 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73、74 條
訴願法 第 56、62、77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11061203  號
    訴願人  陳○璇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56 條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三、原處分機關。…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第 1  項)。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第 2  項)。」、第 62 條規定: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
     20 日內補正。」、第 77 條第 1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
    正者。」。
二、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三、卷查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1 年 10 月 28 日(機關收文日)向原處分機關提
    出訴願書,惟因其所提訴願書未簽名或蓋章,亦未敘明不服之行政處分為何及未
    檢附行政處分書影本,核與訴願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之法定程式不符。案經
    本府以 111  年 11 月 10 日新北府訴行字第 1112178458 號函通知訴願人應於
    文到之次日起 20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將為不受理之決定。該函於 111  年 1
    1 月 14 日送達訴願書信封所載之地址(本市○○區○○路○段 8  號 7  樓之
     8),並由訴願人本人收受在案,依前揭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已
    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前揭號函及其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訴願人經通知補
    正,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訴願應不予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1  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李永裕(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黃愛玲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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